山政办〔2016〕43号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国务院、省、市政府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省政府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此次共衔接国务院、省、市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4项(纳入区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
二、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
附件:1.衔接纳入区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
事项目录(共4项)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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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纳入区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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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纳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备注 |
1 |
06001 |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
离任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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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6001 |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注销登记时清算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清算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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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6002 |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
离任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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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6002 |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注销登记时清算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 |
清算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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