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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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二条 "12310"举报包括电话、传真、网络邮件等方式。
第三条 "12310"受理以下问题的举报:
(一)超编进人的;
(二)擅自设立机构或提高机构级别的;
(三)超领导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四)擅自变更机构职责、权限的;
(五)上级业务部门以发文件、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的;
(六)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或审核、审批程序的;
(七)违反"三定"规定和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
(八)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的;
(九)挤占、挪用编制,及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十)其他违反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四条
第二章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三章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下级机构编制部门接到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转办的举报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办理结果和反馈情况须报最初受理的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下级机构编制部门接到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交办的举报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送办结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调查核实须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一)规定期限内没有报送办结报告或者未将办理结果和反馈情况报送备案的;
(二)应当查清的问题没有调查清楚的;
(三)应当纠正的问题没有纠正的;
(四)没有按照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
(五)有其他需要督办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要认真做好解释;又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进行复查并反馈。举报人对复查结果仍不满意,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举报的,不再受理。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一)不准向被举报人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件相关情况;
(二)不准私自摘抄、复制举报件或者擅自将举报件带出工作场所以及在无保密措施的载体上存储、传递、处理;
(三)不准歪曲、隐瞒和捏造举报内容及查核的事实真相;
(四)不准推诿、拖延、压制不办或者损毁举报件;
(五)不准利用举报件和调查核实举报问题之机谋取私利。
第二十六条
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和利用举报侮辱、诽谤和诬陷他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