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2021
发布时间: 2021-06-20 点击次数:?
新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4类、23项)
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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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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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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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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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征收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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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给付 |
共1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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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优抚 |
2 |
2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优抚 |
3 |
3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优抚 |
4 |
4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抚恤优待金发放 |
优抚 |
5 |
5 |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优抚 |
6 |
6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优抚 |
7 |
7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优抚 |
8 |
8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优抚 |
9 |
9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优抚 |
10 |
10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护理费 |
优抚 |
11 |
11 |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优抚 |
12 |
12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优抚 |
13 |
13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优抚 |
14 |
14 |
军队退休干部牺牲、病故后6个月生前退休费给付 |
军休 |
15 |
15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安置 |
16 |
16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安置 |
17 |
17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奖励金的给付 |
优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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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检查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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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确认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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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
优抚 |
19 |
2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认定 |
优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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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奖励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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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 |
义务兵立功受奖奖励金 |
优抚 |
21 |
2 |
进藏、进疆一次性奖励 |
优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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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裁决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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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类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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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 |
光荣牌管理 |
优抚 |
23 |
2 |
烈士评定材料的申报 |
优抚 |
新华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4类、23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给付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新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
直接实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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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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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给付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新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发放的相关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 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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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给付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新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法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中“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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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资金发放的相关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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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给付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抚恤优待金发放 |
新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第三条:《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 第五条: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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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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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给付 |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新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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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役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资金发放的相关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 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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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给付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新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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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给付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新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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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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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给付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金的给付 |
新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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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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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给付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新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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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给付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护理费 |
新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
直接实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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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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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给付行政给付 |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新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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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给付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新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 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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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给付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新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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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 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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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给付 |
军队退休干部牺牲、病故后6个月生前退休费给付 |
新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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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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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新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三、依法保障待遇 (三)发放相关补助。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 第十章第六十条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六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 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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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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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兵役法民共和国》 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 第十章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二节第二十九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
直接实施责任: |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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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奖励金的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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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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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优待金发放的相关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 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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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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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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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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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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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义务兵立功受奖奖励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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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为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实施办法》 第九条: 对当年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参照《公务员奖励办法》,由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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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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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进藏、进疆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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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赴西藏新疆艰苦地区服役士兵及其家属特别优待的通知》 自2013年起,到西藏、新疆服役义务兵,在享受现有各项优待政策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年20000元的经济奖励,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同时发放,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市管县(市)、区,市财政30%给予补助,对省财政直管县实行以奖代补,市财政按30%给予奖励。 未完成服义务兵期限或服役期间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不享受以上优待。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以后入伍义务兵开始实行,之前入伍的进藏、进疆兵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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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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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光荣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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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份光荣牌的统一制作。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的具体悬挂工作。”第九条:“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悬挂光荣牌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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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烈士评定材料的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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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3月修订)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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