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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时间: 2020-08-12 作者:秦皇岛市委编办

秦皇岛市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秦皇岛市机构改革方案》(冀办字〔201810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秦皇岛市水务局(简称市水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处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战略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市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市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指导水库、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库、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县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对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开展水利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河长制湖长制的决策部署,办理市级总河湖长、市级河长湖长交办的事项,协助市级总河湖长、市级河长湖长对各县区各部门履行河长制湖长制相关职责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五条  市水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提出市级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二)规划计划建设科。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项规划。负责市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审批工作。组织实施中央和省、市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负责全市水利统计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具有控制性或跨县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主要行洪河道堤防、病险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开展水利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工作。

(三)河湖运行科(市河湖长制办公室)。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安全鉴定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和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承担市河湖长制办公室职责。

(四)水资源与节水科。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跨县区河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水功能区划。承担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水量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统一组织并监督实施水库、河流水量调度管理和生态补水等工作。负责制定当地地表水年度利用计划。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全市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五)农村水利水电水保科(水库移民科)。组织编制大中型灌排工程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调查与监测、预报并公告,监督实施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指导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承担水库、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审核大中型水库、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计划,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

(六)水旱灾害防御科(政策法规科)。组织编制全市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主要(含骨干)行洪河道和大中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主要(含骨干)行洪河道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指导台风防御期间全市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组织实施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监测。负责起草水利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县区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人事科)。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

第六条  市水务局行政编制29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总经济师1名、督察专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机关纪委书记1名、人事科科长1名)。

部门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七条  市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