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9-19 点击次数:?
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
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平政办〔2016〕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中取消和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详见省政府门户网站),我县共衔接省政府取消行政权力7项,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6项,现予以公开。为做好上下工作衔接,确保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逐项抓好落实。县直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从行政权力的事项管理、流程、服务、受理场所、监督检查等方面,全面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创新工作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2.健全相关制度。县直有关部门要对承接下放的行政权力,制定相关承接方案,规范管理措施,完善服务机制,确保承接到位,服务到位。对衔接取消的权力事项,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各有关部门将承接方案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于2016年10月28日前报送至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行政中心809室),联系电话:6089781。
3.强化政务公开。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行政权力衔接情况,及时调整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政务服务中心显示屏等载体予以公开。
4.加强监督检查。县直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对衔接权力事项落实到位。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相关部门就取消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县政府有关规定,承接不到位、不及时,滥用审批权等行为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附件:1. 衔接省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7项)
2. 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6项)
附件1 衔接省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省取消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衔接部门 我县衔接取消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实施对象 备 注 1 申请筹备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审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登记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 2 工伤医疗服务机构资格审查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三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医疗服务机构资格审查 行政确认 工伤医疗服务机构 3 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资格审定 《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河北省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福〔1995〕23号)第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资格审定 行政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 4 《林权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 县林业局 《林权证》核发 行政确认 使用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取消省林业厅《林权证》的核发,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相关登记发证工作。 5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县安监局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行政许可 县内投资5千万以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县安监局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县内投资5千万以下,且职业病危害较重或严重的建设项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县安监局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县内投资5千万以下,且职业病危害较重或严重的建设项目
(共7项)
《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四十七条
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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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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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实施 部 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接收后实施部门 |
项目类别 |
办结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衔接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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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有关住宅建筑设计文件审查 |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第八条 |
县住建局 |
行政监督 |
法定:无 |
无 |
省直接下放市、县级实施。此项审查工作由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备案工作市政府已于2015年根据承市政字[2015]125号自主下放至县住建局实施,包括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权和质量事故查处权、行政处罚权。此次再次予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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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省管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
县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法定:20个工作日 |
无 |
并入我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为其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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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
县园林绿化局 |
其他类 |
法定:10个工作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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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道路外)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 |
县农牧局 |
行政裁决 |
法定:出具鉴定结论之后的5个工作日 |
无 |
省直接下放市、县级实施。原来省、市、县都有此项权力,此次明确市、县具有,省里不再有此项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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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省畜牧兽医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隔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
县农牧局 |
行政许可 |
法定:20个工作日 |
无 |
市级衔接,并进一步委托下放至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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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县林业局 |
行政确认 |
法定:无 |
无 |
省直接下放县级实施。原省市县三级均有此项权力,现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权力明确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