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市本级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09 点击次数:?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市本级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县级和特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46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我县承接下放27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内容
此次我县承接下放行政权力事项27项。其中,县行政审批局3项,县民政局1项,县公安局2项,县环保局2项,县国土局1项,县水务局10项,县卫计局4项,县供销社1项,县农业局3项。(详情见附件)。
二、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周密部署,认真落实,积极推进,务求实效。要主动做好对接和承接,做到权责一致,切实提高工作效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确保放权到位。各承接部门要做好各项下放事项的衔接工作,明确市级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机构,提高履职能力,确保下放事项接好、管好。承接部门与市政府放权部门要及时调整机构职责和权力事项清单,做好落实衔接。
(三)强化指导监督。承接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服务。将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承接部门做好对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有关部门要针对取消、下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附件:孟村县衔接市本级向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27项)
2018年5月14日
孟村县衔接市本级向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目录清单(27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现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后 |
备注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 |
委托下放 |
任丘市、河间市、泊头市、肃宁县、东光县、青县、沧县、孟村县、盐山县审批局或发改部门 |
委托下放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含)吨标准煤-5000(含)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2 |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场(厂)内机动车辆、气瓶、车用气瓶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号)第三十三条 |
部分下放 |
各县(市、区),开发区、高新区审批局 |
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工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除外)起重机械仍由市审批局审批。 |
3 |
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 |
部分下放 |
各县(市、区)审批局或食药部门 |
肉制品、乳制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酒类、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许可仍由市审批局审批。 |
4 |
由人社局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
其他类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部分下放 |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 |
其他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仍由市民政局实施。 |
5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行政许可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直接下放 |
孟村县审批局或公安消防部门 |
消防总队《关于调整部分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和备案抽查工作权限的通知》(冀公(消)[2016]25号)中规定的范围 |
6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
直接下放 |
孟村县审批局或公安消防部门 |
消防总队《关于调整部分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和备案抽查工作权限的通知》(冀公(消)[2016]25号)中规定的范围 |
7 |
排污许可(《固定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未到规定时限及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行政许可 |
市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 |
下放 |
各县(市、区),三个市属开发区审批局或环保部门 |
其他排污许可仍由市环保局审批。 |
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应编制环境评价报告表的项目[除跨县(市、区)的项目];2、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业聚集区)内的项目〕 |
行政许可 |
市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重新修订)第三条 |
下放 |
各县(市、区),三个市属开发区审批局或环保部门 |
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仍由市环保局审批。 |
9 |
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提供内容除本级基础测绘成果外,经省地理信息局授权,可提供各等级控制点成果) |
行政许可 |
市国土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3项 |
直接下放 |
各县(市),三个市属开发区审批局或国土部门 |
|
10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 |
行政监督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1999年)第7条 |
直接下放 |
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市、区)分级管理 |
11 |
违反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六十九条 |
直接下放 |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市、区)分级管理 |
12 |
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
直接下放 |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市、区)分级管理 |
13 |
违反防汛抗旱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
直接下放 |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市、区)分级管理 |
14 |
防汛抗旱应急处置 |
行政强制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直接下放 |
各县(市、区)、渤海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市、区)分级管理 |
15 |
水利工作方针政策执行督查督办 |
行政监督 |
市水务局 |
《沧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直接下放 |
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市、区)分级管理 |
16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颁布,2010年主席令第39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至四十五条 |
直接下放 |
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
17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 |
行政监督 |
市水务局 |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第四项第二款 |
直接下放 |
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市、区)分级管理 |
18 |
监督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实施 |
行政监督 |
市水务局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沧政办字〔2015〕149号) |
直接下放 |
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市、区)分级管理 |
19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
其它类 |
市水务局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
直接下放 |
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市、区)分级管理 |
20 |
对《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市卫计委 |
《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冀卫规监督[2012]7号) |
直接下放 |
各县(市、区)卫计部门 |
|
21 |
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搜集证据时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市卫计委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直接下放 |
各县(市、区)卫计部门 |
|
22 |
对《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对当事人不履行处罚的加处滞纳金、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市卫计委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直接下放 |
各县(市、区)卫计部门 |
|
23 |
对《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市卫计委 |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
直接下放 |
各县(市、区)卫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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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流通环节盐政违法案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供销社 |
《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 |
执法下移 |
各县(市、区)供销社 |
市、县(市、区)分级管理 |
25 |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
行政裁决 |
市农牧局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 |
直接下放 |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高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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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牧局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直接下放 |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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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牧局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直接下放 |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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