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取消27项中...
发布时间: 2018-01-08 点击次数:?
卢政办发〔20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秦政办字〔2017〕219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市政府衔接省政府取消的2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全部衔接。为切实做好本次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衔接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衔接落实。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应取消相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证明材料。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取消后,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及时面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动态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1.衔接落实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目录(10项)
2.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证明材料事项
目录(17项)
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附件1:
衔接落实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10项)
一、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5项)
序号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 |
设定依据 |
实施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000000000002181730-XK-008-0000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编制 |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函〔2016〕189号)附件2 |
市政设计研究院等 |
公路管理机构对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 |
审批权在省 |
2 |
11130000087253501U-XK-004-0000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省卫生计生委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所需的验资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
审批权在省 |
3 |
000000000002182290-XK-058-0000 |
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的初审 |
省农业厅 |
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四条 |
指定的科研单位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
衔接后,市、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接收申请人申报材料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
4 |
000000000002182290-XK-037-0000 |
经营利用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省农业厅 |
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四条 |
指定的科研单位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
衔接后,市、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接收申请人申报材料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
5 |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活动所需的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文市发〔2012〕48号)第十六条 |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
审批部门对申请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
|
二、衔接取消强制性中介服务(4项)
序号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
设定依据 |
实施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11130000087253501U-XK-015-0000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省卫生计生委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报告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附件1第四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对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的,申请人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可对产品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审批权在省 |
2 |
000000000002186830-XK-017-0000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经营审批、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审批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审批所需的财务资产负债表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第五条及附件2 |
会计师事务所 |
对申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财务资产负债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审批权在省 |
3 |
000000004017007960-XK-003-0000 |
馆藏二、三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许可 |
省文物局 |
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修复、复制或拓印方案编制 |
《关于发布<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博发〔2014〕25号) 第十六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对申请馆藏二、三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修复、复制或拓印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文物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审批权在省 |
4 |
11130300MBOP489047-XK-006-0000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市、县行政审批局或食品药品监管机构 |
食品经营许可所需的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四十二条 |
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 |
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三、衔接纳入政府部门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
人防工程改造批准 |
市、省直管县行政审批局或人防部门 |
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审批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审查机构开展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
附件2:
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证明材料事项目录
(共计17项)
序号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审批部门 |
证明 |
设定依据 |
实施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000000000002189230-XK-010-0000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
省国土资源厅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二十一条 |
公众媒体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审批权在省 |
2 |
000000000002189230-XK-010-0000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
省国土资源厅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二十条 |
公众媒体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审批权在省 |
3 |
000000000002189230-XK-010-0000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
省国土资源厅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十七条 |
公众媒体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审批权在省 |
4 |
000000000872579080-XK-010-0000 |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遗失声明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审批权在省 |
5 |
000000000872579080-XK-011-0000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复制经营许可证遗失声明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复制经营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审批权在省 |
6 |
000000000872579080-XK-012-0000 |
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遗失声明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审批权在省 |
7 |
000000000872579080-XK-003-0000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出版物印刷许可证遗失声明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版物印刷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审批权在省 |
8 |
000000000872579080-XK-009-0000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遗失声明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衔接后,县行政审批局对卢龙县直范围内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9 |
000000000872579080-XK-002-0000 |
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遗失声明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审批权在省 |
10 |
11130000000218069P-XK-014-0000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废声明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一条 |
公众媒体 |
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
审批权在省 |
11 |
11130000000218069P-XK-001-0000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二条 |
公众媒体 |
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审批权在省、市 |
12 |
11130000000218069P-XK-006-0000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乙级及以下)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遗失声明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二条 |
公众媒体 |
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审批权在省 |
13 |
11130000000218069P-XK-005-0000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及以下)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八条 |
公众媒体 |
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审批权在省 |
14 |
11130000000218069P-XK-007-0000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作废声明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十五条 |
公众媒体 |
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 |
审批权在省 |
15 |
11130000000218069P-XK-003-0000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证书作废声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三条 |
新闻媒体 |
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 |
衔接后,县建设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暂定)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 |
16 |
11130000000218069P-XK-015-0000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作废声明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二条 |
公众媒体 |
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
审批权在省 |
17 |
11130000000218069P-XK-011-0000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声明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九条 |
公众媒体 |
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审批权在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