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市政府衔接后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衔接...
发布时间: 2016-04-01 点击次数:?
卢政办发〔2016〕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秦政办字〔2016〕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市政府部门衔接后下放或委托县区实施的7项行政权力事项(包括6项行政许可事项和1项行政确认事项)全部衔接。为切实做好本次行政权力事项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此次衔接的行政权力事项,要主动做好工作对接,抓紧制定承接方案,严格规范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确保下放或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切实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要按照《卢龙县推进政务服务“两集中、两到位”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卢政办〔2014〕55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衔接的审批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
二、各相关部门在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要完成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历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并通过主要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卢龙县衔接市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附件
卢龙县衔接市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
事项目录(7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原审批部门 |
类别 |
市级衔接后进一步下放方式 |
下放后 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钢铁类金属制品、碳素制品、耐火材料等项目备案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
省发改委 |
行政许可 |
下放或委托 |
县发改局 |
1.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2.与市级原行政权力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合并,合并后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3.市发改部门负责跨县区的项目审批,各县区发改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项目审批 |
2 |
省级以外的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7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3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行政许可 |
下放或委托 |
县人社局 |
1.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2.与市级原行政权力事项“劳务派遣企业认定”合并,合并后名称:劳务派遣企业认定;3.市人社局负责市本级相关审批,各县区人社局负责本区域内相关审批 |
3 |
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外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23、41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39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教育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行政许可 |
下放或委托 |
县人社局 |
1.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2.与市级原行政权力事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核”合并,合并后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核;3.市人社局负责市本级相关审批,各县区人社局负责本区域内相关审批 |
4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行政许可 |
下放或委托 |
县人社局 |
1.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2.与市级原行政权力事项“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合并,合并后名称:特殊工时制度审批;3.市人社局负责市本级相关审批,各县区人社局负责本区域内相关审批 |
5 |
除中直驻冀单位,省直单位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河北省投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以外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8条;《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号令)第7、8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行政许可 |
下放或委托 |
县人社局 |
1.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2.与市级原行政权力事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合并,合并后名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3.市人社局负责市本级相关审批,各县区人社局负责本区域内相关审批 |
6 |
除正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延长批准和省属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延长批准以外的专家离休退休年龄延长批准 |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2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级专家退(离)休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95〕53号)第5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行政确认 |
下放或委托 |
县人社局 |
1.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2.市人社局负责市本级相关审批,各县区人社局负责本区域内相关审批 |
7 |
除列入国家污染物排放重点监控范围的设计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含)规模的火力发电企业(不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外的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84号)第10条;《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15条;《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冀环办发〔2007〕106号)第4条 |
省环保厅 |
行政许可 |
下放或委托 |
县环保局 |
1.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2.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市直管企业排污许可核发工作;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辖区内省、市发证企业之外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核发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