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取...
发布时间: 2016-11-30 点击次数:?
卢政办发〔2016〕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审改办《关于取消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审改办〔2016〕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5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省政府取消的8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全部衔接取消。为确保衔接取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审批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中介服务取消后,各部门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各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完成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动态调整,并通过主要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县政府部门衔接取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附件
县政府部门衔接取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
目录(共8项)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取消依据 |
中介机构 提供的要件名称 |
备注 |
1 |
县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建设局 |
批准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第十二届河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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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县安监局 |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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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县安监局 |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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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县安监局 |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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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县国土局 |
土地勘测定界 |
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改革 |
土地勘测定界图、坐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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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省级权力,我县不涉及相关业务环节。 |
7 |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省级权力,我县不涉及相关业务环节。 |
8 |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
建设项目(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建设项目(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省级权力,我县不涉及相关业务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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