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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县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5-12-2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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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政发〔2015〕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精神,在对县政府各相关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经研究论证,县政府决定,取消、调整县级实施的10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取消12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7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21项,调整为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46项,待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进一步规范明确后作出调整的事项21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部门要抓紧开展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各相关部门尽快调整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调整原有审批工作模式和流程,并在本决定印发15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要做好已取消事项的工作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审批;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进一步梳理压减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政务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卢龙县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目录

 

 

                                   卢龙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3日

 


 

附件

卢龙县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目录

 

人社局

序号

审批部门

承办股室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清理意见

备注

1

县人社局

医保中心

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

 

个人

《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秦政办〔2001〕97号)

 

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2

县人社局

医保中心

慢性病资格审批

 

个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5〕15号);《河北省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取消

 

3

县人社局

工资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县参加企业统筹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5〕1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冀办字〔2006〕77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

 

取消

 

4

县人社局

工资股

企业退休(职)审批

 

县参加企业统筹单位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第6条

 

调整为行政确认类行政权力事项

 

5

县人社局

工资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

 

县机关事业单位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4、7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6〕88号)

 

调整为行政确认类行政权力事项

 

6

县人社局

工资股

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确认及连续工龄的核定

 

县机关、企事业单位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调整为行政确认类行政权力事项

 

7

县人社局

工资股

事业浮动工资和浮动工资变固定

 

县各乡镇、农林系统

《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

 

调整为行政确认类行政权力事项

 

8

县人社局

人事股

县直公务员考核奖励审核备案

 

县政府所属部门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7条

 

调整为内部审批类事项

 

9

县人社局

人事股

县直各部门股级以下公务员职务任免审核

 

县直各部门股级以下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卢发〔2009〕28号

 

调整为内部审批类事项

 

10

县人社局

人事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

《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9号);《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秦人社〔2012〕15号)

 

调整为行政监督类行政权力事项

 

11

县人社局

人事股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证

 

县政府所属事业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2000〕16号)第6条

 

取消

 

12

县人社局

人事股

军转干部安置

 

县军转干部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第6条;《河北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冀发〔2002〕8号)

 

调整为内部审批类事项

 

13

县人社局

职改办

初级职称评审

 

个人

《河北省职改办专业高、中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冀职改办字〔2003〕4-67号)

 

调整为行政监督类行政权力事项

 

14

县人社局

职改办

职称聘任

 

个人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秦职改字〔1999〕4号)

 

调整为内部审批类事项

 

15

县人社局

劳动关系股

办理劳动合同解除

 

全部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36条-41条,第44条

 

取消

 

16

县人社局

工伤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伤认定

 

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取消

 

17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审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申请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农民自主创业的

《关于转发冀劳社〔2007〕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秦劳社办〔2007〕19号);秦皇岛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秦人社〔2012〕147号)

 

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国税局

序号

审批部门

承办股室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清理意见

备注

1

县国税局

征收服务分局

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

 

公民、法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取消

 

2

县国税局

征收服务分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

 

公民、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1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3、4条                            

 

取消

 

3

县国税局

征收服务分局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

 

公民、法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第4条

 

取消

 

4

县国税局

征收服务分局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和注销、停业和复业、外出经营报验)的审核

 

公民、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15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第3条     

县地税局

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5

县国税局

征收服务分局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公民、法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1条

 

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6

县国税局

征收服务分局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审批

 

公民、法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1条

 

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7

县国税局

征收服务分局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核准

 

公民、法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第13条

 

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8

县国税局

征收服务分局

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

 

公民、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4条

 

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9

县国税局

征收服务分局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核

 

公民、法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地税局

序号

审批部门

承办股室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清理意见

备注

1

县地税局

征收分局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和注销、停业和复业、外出经营报验)的审核

 

公民、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15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第3条     

 

取消

 

2

县地税局

管理分局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

 

取消

 

3

县地税局

税收政策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7号发布,2006年12月31日修订)第7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9 项

 

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4

县地税局

税收政策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5

县地税局

税收政策股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6

县地税局

税收政策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7

县地税局

税收政策股

残疾、孤寡老人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8

县地税局

税收政策股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9

县地税局

税收政策股

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国土局

序号

审批部门

承办股室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清理意见

备注

1

县国土局

土地利用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5条

 

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

 

2

县国土局

地籍管理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为出让)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第一、二款

 

调整为行政确认类行政权力事项

 

3

县国土局

地籍管理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第一、二款

 

调整为行政确认类行政权力事项

 

4

县国土局

地籍管理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第一、二款

 

调整为行政确认类行政权力事项

 

5

县国土局

地籍管理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用其附属设施取得)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第一、二款

 

调整为行政确认类行政权力事项

 

6

县国土局

地籍管理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住宅)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第一、二款

 

调整为行政确认类行政权力事项

 

7

县国土局

地籍管理股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第一、二款

 

调整为行政确认类行政权力事项

 

8

县国土局

地籍管理股

土地登记发证(农宅登记)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第一、二款

 

调整为行政确认类行政权力事项

 

9

县国土局

矿管股

采矿权抵押备案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物权法》第123、187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第6条;《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调整为行政确认类行政权力事项

 

物价局

序号

审批部门

承办股室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清理意见

备注

1

县物价局

价格管理股

供热价格

 

企业

《河北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5〕143号)

 

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2

县物价局

价格管理股

供水价格

 

企业

《河北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5〕143号)

 

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3

县物价局

价格管理股

前期物业服务价格

 

企业

《河北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5〕143号)

 

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4

县物价局

价格管理股

保障性住房价格、租金标准

 

企业

《河北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5〕143号)

 

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5

县物价局

价格管理股

城市供水管网工程建设费

 

企业

《河北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5〕143号)

 

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6

县物价局

价格管理股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

 

企业

《河北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5〕143号)

 

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7

县物价局

价格管理股

城市燃气初装费

 

企业

《河北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5〕143号)

 

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8

县物价局

收费管理股

旅游景点门票价格(30元以下)

 

企业

秦价办字〔2014〕74号

 

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9

县物价局

收费管理股

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企业

《河北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5〕143号)

 

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10

县物价局

收费管理股

民办初级中学、小学收费标准

 

民非企业

《河北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5〕143号)

 

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11

县物价局

收费管理股

县以下医疗服务价格

 

事业

《河北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5〕143号)

 

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12

县物价局

收费管理股

城镇污水处理费

 

企业

《河北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5〕143号)

 

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13

县物价局

收费管理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企业

《河北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5〕143号)

 

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14

县物价局

收费管理股

物业服务小区出入证工本费

 

企业

秦价字〔2014〕43号

 

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15

县物价局

收费管理股

县域出租车运价及其挂靠服务费

 

企业

秦价办字〔2014〕74号

 

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16

县物价局

收费管理股

县域卫生服务费

 

企业

秦价办字〔2014〕74号

 

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17

县物价局

收费管理股

城市公共汽车、城市客运出租车燃油附加费

 

企业

《河北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5〕143号)

 

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18

县物价局

收费管理股

政府投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收费标准

 

企业

《河北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5〕143号)

 

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19

县物价局

收费管理股

政府投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服务收费标准

 

企业

《河北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5〕143号)

 

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公安局

序号

审批部门

承办股室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清理意见

备注

1

县公安局

户政科

临时身份证

 

个人

《居民身份证法》

 

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

 

2

县公安局

刑警大队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备案证明的核发

 

购买、经营、使用单位及个人;运输:货主;委托承运人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4至25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

 

3

县公安局

车管所

小型机动车临时牌照

 

车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

 

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

 

4

县公安局

户政科

居民身份证

 

个人

《居民身份证法》

 

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

 

卫计局

序号

审批部门

承办股室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清理意见

备注

1

县卫计局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健康培训合格证

 

公民

《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管理条例》

 

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2

县卫计局

政策法规股

中高考加分

 

考生本人及母亲为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6条: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10分的照顾

 

调整为行政奖励类行政权力事项

 

3

县卫计局

政策法规股

奖扶、特扶审批

 

奖扶为本人为农业户口、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双女户、独生子女家庭;特扶为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手术并发症家庭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冀人口发〔2008〕16号)

 

调整为行政奖励类行政权力事项

 

4

县卫计局

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刘田各庄中心卫生院妇产科

预防接种资格证

 

具有职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管理条例》

 

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发改局

序号

审批部门

承办股室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清理意见

备注

1

县发改局

投资股审批窗口

接入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核准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办〔2009〕46号)

 

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

 

2

县发改局

投资股审批窗口

核准证、备案证年审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32号)第19条;《关于精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意见》(冀发改投资〔2008〕436号)

 

取消

 

3

县发改局

投资股审批窗口

使用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机关、法人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章第四段;《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冀政〔2003〕19号)

 

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4

县发改局

投资股审批窗口

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机关、法人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章第四段;《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冀政〔2003〕19号)

 

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林业局

序号

审批部门

承办股室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清理意见

备注

1

县林业局

林业站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更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14条;《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11〕254号)第14条

 

取消

 

民宗办

序号

审批部门

承办股室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清理意见

备注

1

县民宗办

县民宗办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核发

 

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事务条例》第15条

 

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

 

2

县民宗办

县民宗办

民族成份认定

 

个人

国家三部委《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待上级有明确意见后调整事项

 

安监局

序号

审批部门

承办股室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清理意见

备注

1

县安监局

综合股

一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报告备案

 

企业法人

国家安监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6号令)第10条本办法第7条

 

待上级有明确意见后调整事项

 

2

县安监局

综合股

一般行业企业安全设施设计综合分析报告备案

 

企业法人

国家安监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6号令)第10条本办法第7条

 

待上级有明确意见后调整事项

 

3

县安监局

综合股

一般行业企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

 

企业法人

国家安监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6号令)第10条本办法第7条

 

待上级有明确意见后调整事项

 

4

县安监局

职业卫生股

固定资产投资5千万以下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

 

企业法人

《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冀安监管〔2012〕4号)第10条 

 

待上级有明确意见后调整事项

 

5

县安监局

职业卫生股

固定资产投资5千万以下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企业法人

《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冀安监管〔2012〕4号)第13条第三款

 

待上级有明确意见后调整事项

 

6

县安监局

职业卫生股

固定资产投资5千万以下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备案

 

企业法人

《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冀安监管〔2012〕4号)第19条 

 

待上级有明确意见后调整事项

 

7

县安监局

职业卫生股

固定资产投资5千万以下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企业法人

《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冀安监管〔2012〕4号)第20条 

 

待上级有明确意见后调整事项

 

8

县安监局

职业卫生股

固定资产投资5千万以下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企业法人

《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冀安监管〔2012〕4号)第20条

 

待上级有明确意见后调整事项

 

残联

序号

审批部门

承办股室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清理意见

备注

1

县残联

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符合从事盲人保健按摩的申请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待上级有明确意见后调整事项

 

2

市残联
县残联

残联组联维权部

发放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等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待上级有明确意见后调整事项

 

城建局

序号

审批部门

承办股室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清理意见

备注

1

县城建局

产权产籍监理所

房屋所有权登记(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房屋转移登记、房屋变更登记、房屋注销登记)

 

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主席令第62号);《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调整为行政确认类行政权力事项

 

2

县城建局

产权产籍监理所

房屋抵押权登记

 

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主席令第62号);《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调整为行政确认类行政权力事项

 

3

县城建局

产权产籍监理所

房屋地役权登记

 

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主席令第62号);《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调整为行政确认类行政权力事项

 

4

县城建局

产权产籍监理所

房屋预告登记

 

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主席令第62号);《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调整为行政确认类行政权力事项

 

5

县城建局

产权产籍监理所

房屋他项权登记

 

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主席令第62号);《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调整为行政确认类行政权力事项

 

6

县城建局

城建档案室

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备案

 

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279号)

 

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7

县城建局

招标办

合同备案

 

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河北省建筑条例》

 

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8

县城建局

质监站

工程竣工备案

 

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49条

 

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9

县城建局

安监站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备案

 

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10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

 

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民政局

序号

审批部门

承办股室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清理意见

备注

1

县民政局

婚姻登记处

对收养关系的确认 

 

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28条

 

待上级有明确意见后调整事项

 

2

县民政局

婚姻登记处

对结婚、离婚的确认

 

公民

《婚姻登记条例》第2、4、8、10、17条

 

待上级有明确意见后调整事项

 

3

县民政局

地名办

地名命名、更名

 

其他组织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6条;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二章;《河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冀政〔1986〕69号)第3条;《秦皇岛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秦政〔1986〕第159号)第5条;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6条;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二章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第8、9、10、11、12条 

 

待上级有明确意见后调整事项

 

4

县民政局

优抚股

伤残军人评残、提等申报

 

公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3条;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5条

 

待上级有明确意见后调整事项

 

5

县民政局

社会行政管理股

新办福利企业审批

 

法人

河北省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通知》(冀民〔2002〕222号)第3条、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由各级民政局、国税局联合审查审批

 

待上级有明确意见后调整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审批部门

承办股室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清理意见

备注

1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批注册服务股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出质人和质权人

国家工商总局第32号令第3、6条

 

待上级有明确意见后调整事项

 

2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批注册服务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发〔1989〕75号);《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8、9条;《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7条

 

待上级有明确意见后调整事项

 

3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合同)规范管理股

动产抵押登记

 

企业、个体工商户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2条

 

待上级有明确意见后调整事项

 

农牧局

序号

审批部门

承办股室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清理意见

备注

1

县农牧局

农机监理站

农机驾驶员考试

 

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待上级有明确意见后调整事项

 

2

县农牧局

农机监理站

农机机动车及驾驶员年检

 

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待上级有明确意见后调整事项

 

来源:卢龙县编办审改股
责任编辑:卢龙县编办审改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