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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纪律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成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9-1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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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政办发〔2015〕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纪律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成果的通知》(秦政办字〔2015〕109号)精神,为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实效,巩固改革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行政审批清单管理。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一经公布,非经规定程序,任何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对依法保留和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和《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权必须为”的原则,严格规范运行;对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履行好监管职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二、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企事业单位等行使行政审批。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事业单位继续审批,已经指定的要予以纠正,收回相关文件停止审批。各部门要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采取有别于政府部门审批的方式,加强对行业行为的规范,发挥自律作用。

三、不得对已经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行变相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下放的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不得以达标、验收、年检、换证等形式对从业企业和人员做出强制要求,行审批之实。对已经取消的前置审批和中介服务要切实落实到位,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变相予以恢复。同时,要将保留的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和中介服务以清单方式一律对外公开。

四、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同时取消县本级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对县政府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同时取消相关部门、乡(镇)以及经济开发区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

五、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下放审批事项的有序衔接。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承接工作,主动与上级部门加强联系,制定承接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承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接得住、管得好。衔接工作原则上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市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除经县政府批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其他经常性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要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六、严格对照检查。县政府各部门要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和梳理,对2013年以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情况逐项进行对照检查,深入查摆本部门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解决问题不力、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和追责。各部门的自查报告于9月30日前分别报送县审改办(县行政中心706,电话:7206970)、县政务服务中心,由县审改办汇总后统一报送县政府。

 七、强化跟踪督导。县审改办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监督检查,跟踪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县编委办、县监察局、县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本部门本系统的督导检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曝光负面典型问题。对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落实不到位、实施不规范、不按要求履行职责的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对组织实施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行政问责;造成法律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法律责任。

                         

2015年9月17日


来源:卢龙县编办
责任编辑:卢龙县审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