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
发布时间: 2023-07-10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范机构编
制报告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以及中央编委《机构编制报告 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按照 《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结合河北机构编制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机构编制报告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 “两 个维护”,坚持实事求是、规范有序,强化各级各部门党委 (党组) 机 构编制报告主体责任,确保党的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 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于每年 2 月 10 日前,向上一级 机构编制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下列重要事项:
( 一 )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 精神情况;
( 二 ) 执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 定》,以及国家、我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 三 ) 落实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情况;
( 四 ) 机构编制资源优化配置情况;
( 五 ) 执行机构限频、领导职数、编制种类和总量等规定情况;
( 六 ) 查处和纠正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情况;
( 七 ) 机构编制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 见建议;
(八) 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党组 (党委) 应当于每年 1 月底前,向本级 机构编制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下列事项:
( 一 )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本部门、本领域机构改革、重 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重要安排、重大部署情况;
( 二 ) 执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 定》,以及国家、我省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情况;
( 三 ) 执行 “三定 “规定、权责清单和机构编制批复情况;
( 四 ) 在权限内使用和调整机构编制资源情况;
( 五 ) 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以及所涉问题整政情况;
( 六 ) 机构编制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 见建议;
(七) 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要求,下级党委 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落实机构改革、重大 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任务等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情 况;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于每年 1 月底前向本级党委报告上一年度 机构编制管理情况。
第六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各部门各单位关于机构编制工作 的专项报告,按照专项工作有关要求进行。
第七条 机构编制报告工作应当力戒形式主义,着力减轻各级各 部门负担,可以与工作总结和机构编制实名管理、统计、规范性文件备 案等相关工作在报送时点、 内容上统筹安排。机构编制报告内容应当 客观真实、简明扼要,具有实质性内容,不得夹带有关机构设置、职能 配置、编制配备等请示事项。
第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机构编制报告的管理,
建立登记、查阅、利用等有关制度;依托实名制管理平台对机构编制报 告进行综合分析,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发现报告有漏报事项的, 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必要时可要求补报或者重新报送。
第九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对外公开机构编制报告内容。
第十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应权限,统 筹做好机构编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虚报瞒报、逾期不 报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 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