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与上级公布取...
发布时间: 2014-05-20 点击次数:?
抚政办〔2014〕67号
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与上级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
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南戴河旅游度假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各产业聚集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国务院、省政府公布2013年第三批(冀政办〔2013〕41号)及2014年第一批(冀政办〔2014〕7号)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逐一进行了研究、分析、审核,最终梳理出我县衔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项;衔接省政府取消行政审批项目6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上下衔接工作,确保取消、下放事项落实到位。
附件:
1、衔接省政府2013年第三批(冀政办〔2013〕41号)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2项,其中取消1项,接收下放1项)
2、衔接省政府2014年第一批(冀政办〔2014〕7号)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7项,其中取消5项,接收下放2项)
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2项,其中取消1项,接收下放1项) (一)取消事项(共1项)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类别 备注 公安机关 华侨回河北省定居证签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部委文件:《国务院乔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行政监管 取消公安机关监管,转由侨务部门直接审批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类别 备注 省档案局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 部委规章:《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档发字〔1997〕20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 城市建设档案馆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附件2 衔接省政府2014年第一批(冀政办〔2014〕7号) 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7项,其中取消5项,接收下放2项) 一、衔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录(共1项) 原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下放后实施部门 财政部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市、县级财政部门 二、衔接省政府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录 (一)取消项目(共5项)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1 水行政主管部门 抗旱工程设施占用审批 《河北省抗旱规定》(省政府令[2012]第一号公布,[2013]第2号修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侵占抗旱工程实施 2 县级水行政部门 在禁止开垦的坡耕地上种植农作物审批 《河北省大中型水电工程水木保持办法》(省政府令[1996]第175号公布,省政府令[2002]第16号修正) 3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利用水利工程排放污水的审批 《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7]第183号公布,省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 严禁利用水利工程排放污水 4 县级供销社、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盐的零售网点经营批准 《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92〕第75号公布,省政府令〔2007〕第4号修正) 5 地震台站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 改变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生态环境的批准 《河北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省政府令[1998]第7号公布,省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 原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下放后实施部门 备注 省环保厅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环境保护局 主题词:行政审批 衔接落实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检委,武装部,法院, 检察院。 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0日印发
衔接省政府2013年第三批(冀政办〔2013〕41号)
(二)下放事项(共1项)
(二)下放项目(共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