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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市政...

发布时间: 2015-06-0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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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政办发【201532

 

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省政府、市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南戴河旅游度假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各产业聚集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秦政办字〔2015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认真研究,确定衔接取消行政审批事项4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82项。为确保将上级取消和调整事项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省、市公布取消的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政府文件要求,对所行使的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不得以拆分、合并或重组等形式替代变相审批。

二、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审批流程,做好涉及到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工作,不得成为审批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发放顺序的简单位移。

三、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此次衔接上级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制定衔接落实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要针对重要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四、各部门要加强对《抚宁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制度(试行)》的贯彻落实,及时更新本部门的权力清单、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等内容,并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及公开栏向社会公示。特别是要及时整理完善本部门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档案。县审改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衔接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以及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待省、市有明确意见后另行通知。

 

    附件1衔接省政府、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2:衔接省政府、市政府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9

附件1

衔接省政府、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衔接取消事项4项)

序号

省级部门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衔接部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处理决定

备 注

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66号)

 县(市、区)国税局

取消

地税不涉及

2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县(市、区)国税局

取消

地税不涉及

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县(市、区)国税局

取消

地税不涉及

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县(市、区)国税局

取消

地税不涉及

 

 

 

附件2

衔接省政府、市政府调整或明确为

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衔接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82项)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备注

1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号)

省物价局

乙级、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2

省公安部门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省公安厅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3

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1年第64号)

省财政厅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4

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省财政厅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5

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县级财政部门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6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7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4号)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8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省环境保护厅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9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518日国务院发布)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

 

10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

省交通运输厅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11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12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13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14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15

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年第1号)

省农业厅

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审批

 

16

省饲料管理部门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省畜牧兽医局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

 

17

设区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设区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18

商务部或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省商务厅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初审

审核转报类事项,审批权在商务部

19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我省2014年第二批部分下放事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核准的原址改扩建项目审批”由设区市、省直管县()衔接改为后置审批

20

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21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省商务厅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22

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省文化厅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23

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

 

24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

 

25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

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变更、歇业、注销登记

 

26

中国人民银行

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审批权在中国人民银行

27

中国人民银行

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审批权在中国人民银行

28

国家质检总局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审批权在国家质检总局

29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出版物批发业务发行单位设立审批

 

30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31

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32

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33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审批

 

34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审批

 

35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及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36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37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耐ㄖ罚ㄖ行ⅰ19967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2014年第二批下放至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38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市安全监管部门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39

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40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

 

41

省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审批

 

42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926日国务院批准,198911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核发

 

43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换证、变更、注销)

 

44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流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流通许可

冀工商〔200966号文件将此项审批事项下放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尚未调整到位,待机构改革完成后再另行制定此审批事项的管理分工

45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餐饮服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餐饮服务许可

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尚未调整到位,待机构改革完成后再另行制定此审批事项的管理分工

46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47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省林业厅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48

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同级相关部门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210日国务院批准,199231日林业部发布)

省林业厅

国家二级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

 

49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省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核

审核转报类事项,审批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

50

边境游地区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特定地区

审批事项

51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

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秦粮调〔200911号文件将此审批事项下放至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52

国家能源局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审批权在国家能源局

53

国家铁路局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铁路管理局

地方铁路运营许可证(含临时运营许可证)的核发

 

54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审批权在中国民航局

55

国家邮政局或省邮政行政主管部门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邮政局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56

国家文物局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省文物局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审核

审核转报类事项,审批权在国家文物局

57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省文物局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58

中国证监会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审批权在国家

59

中国保监会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7号)

 

 

审批权在国家

60

省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审批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9号)

 

 

特定地区

审批事项

61

省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

市、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62

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

省民政厅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的企业资格认定

 

63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审批权在财政部、证监会

64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期货相关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审批权在财政部、证监会

65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审批权在财政部、证监会

66

环境保护部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审批权在环保部

67

所在城市的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所在城市的县级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秦政〔200961号文件将此审批事项下放至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68

交通运输部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审批权在交通运输部

69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审批权在交通运输部

70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审批权在交通运输部

71

农业部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省农业厅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审核

审核转报类事项,审批权在农业部

72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卫生计生委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73

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秦政〔201140号文件将此审批事项下放至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74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质监部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省质监局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75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质监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质监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76

海关总署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审批权在海关总署

77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国发〔201021号文件将此审批事项下放至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78

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79

国家测绘地信局或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省地理信息局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80

国家外汇局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审批权在国家

81

国家外汇局

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审批权在国家

82

国家外汇局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审批权在国家

 

 

 

 

 

来源:抚宁县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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