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区政府...
发布时间: 2015-12-31 点击次数:?
抚政发【2015】7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
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行为,有效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和切断利益关联,促进审批提速增效,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和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4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40号)文件精神,我区开展了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理工作,区政府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规范。经严格评估论证,区政府决定,保留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共83项。其中,审批要件既可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的17项,必须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66项;纳入区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5项。对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进行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予以取消。为确保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工作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不得在公开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对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规章及《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中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受理要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一律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
三、本决定下发后10日内,区审改办在区政府网站公开汇总清单,负责指导和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公开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公开经区政府审定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同时,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中介机构信用体系、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社会监督等制度体系,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有效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建立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
四、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加强领导,创新举措,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认真组织开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部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清理规范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统计表
2、秦皇岛市抚宁区区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3、纳入区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
秦皇岛市抚宁区清理规范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统计表
序号 |
实施主体 |
编码 |
涉及行政许可数 |
中介服务事项 |
纳入区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
备注 |
1 |
发改局 |
01 |
2 |
4 |
2 |
|
2 |
文教体广新局 |
02 |
2 |
2 |
|
|
3 |
科技局 |
03(K) |
1 |
|
1 |
|
4 |
公安局 |
05 |
3 |
4 |
|
|
5 |
民政局 |
07 |
6 |
8 |
|
|
6 |
人社局 |
10 |
3 |
3 |
|
|
7 |
国土局 |
11 |
5 |
18 |
|
|
8 |
环保局 |
12 |
3 |
3 |
1 |
|
9 |
建设局 |
13 |
1 |
1 |
|
|
10 |
水务局 |
16 |
9 |
9 |
|
|
11 |
气象局 |
18 |
1 |
1 |
1 |
|
12 |
卫生局 |
19 |
4 |
6 |
|
|
13 |
城管局 |
24 |
2 |
2 |
|
|
14 |
规划局 |
25 |
6 |
12 |
|
|
15 |
林业局 |
35 |
4 |
4 |
|
|
16 |
质监局 |
36 |
1 |
1 |
|
|
17 |
工商局 |
37 |
1 |
1 |
|
|
18 |
商务局 |
38 |
1 |
3 |
|
|
19 |
粮食局 |
40 |
1 |
1 |
|
|
|
合 计 |
|
56 |
83 |
5 |
|
附件2
秦皇岛市抚宁区区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设定中介 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 提供 的要件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依据及其标准 |
备注 |
1 |
01000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秦皇岛市抚宁区发改局 |
1、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14]120号)第九条 |
项目申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 |
《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冀发改投资[2013]1862号)第七条 |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
3、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 |
《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冀发改投资[2013]1862号)第八条 |
评估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
2 |
010005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秦皇岛市抚宁区发改局 |
编写节能专项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三条、第七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第二条、第八条。 |
节能专项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3 |
02(w)0012 |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设立许可 |
秦皇岛市抚宁区文化教育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
验资报告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 |
02(W)0010 |
打字复印单位或者从事打字复印经营活动设立许可 |
秦皇岛市抚宁区文化教育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
验资报告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四款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5 |
050010 050011 |
新改、扩建、技术改造、用途变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
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消防大队 |
出具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2年第119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5款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我区相对应的行政许可为两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消防大队 |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证明文件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2年第119号)第八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
检验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6 |
050009 |
公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消防大队 |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证明文件 |
|
检验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7 |
050038 |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及有关资料审核、变更设计同意 |
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治安大大队 |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 |
《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修正案》 |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检测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8 |
070001 |
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登记 |
秦皇岛市抚宁区民政局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12]18号) |
|
9 |
070002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秦皇岛市抚宁区民政局 |
1社团名称变更财务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四章第二十条、《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令)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财务审计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12]18号) |
|
2社团法人变更离任审计 |
离任审计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3社团注册资金变更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10 |
070003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秦皇岛市抚宁区民政局 |
清算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令)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
清算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12]18号) |
|
11 |
07000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秦皇岛市抚宁区民政局 |
验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五条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12]18号) |
|
12 |
070005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秦皇岛市抚宁区民政局 |
离任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章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一条
|
离任审计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12]18号) |
|
13 |
070006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秦皇岛市抚宁区民政局 |
清算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清算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12]18号) |
|
14 |
100001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验资证明 |
《河北省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办法》(冀人发【2005】23号) |
验资证明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5 |
100002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审批 |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劳社部发〔2004〕10号文件 |
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6 |
100003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 |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7 |
110001 |
县级采矿权限内采矿权设立 |
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局 |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
秦皇岛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案卷上报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秦国土资【2015】58号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2.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 |
|
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
3经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经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
5.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备案证明 |
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备案证明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
6.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
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
18 |
110002 |
县级发证权限内采矿权延续 |
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局 |
1.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
秦皇岛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案卷上报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秦国土资【2015】58号 |
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有效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
有效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地热.矿泉水除外)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
4.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 |
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
19 |
110003 |
县级发证权限内采矿权变更 |
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局 |
1.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
秦皇岛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案卷上报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秦国土资【2015】58号 |
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申请延续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地热.矿泉水除外) |
申请延续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地热.矿泉水除外)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
3.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 |
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
4.具备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
具备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
5.经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经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
20 |
110005 |
县级权限内采矿权转让 |
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局 |
1.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
秦皇岛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案卷上报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秦国土资【2015】58号 |
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
21 |
110009 |
土地预审 |
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局 |
土地勘测定界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2、23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4、6条 |
土地勘测定界图、坐标文件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2 |
12000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 |
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3 |
120003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 |
服务性环境监测 |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
环境监测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 |
排污许可证技术服务 |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五条 |
排放污染物技术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
24 |
1300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 |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5 |
160001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 |
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第八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6 |
160002 |
取水许可审批 |
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第八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7 |
160003 |
设置和扩大如何排污口许可 |
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 |
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水法》第34条;《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河道管理条例》第34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第23条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8 |
160004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 |
编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9 |
160005 |
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 |
编制《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17条 |
《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0 |
160006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审批 |
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 |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
《防洪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1 |
160007 |
防洪规划同意书 |
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 |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
《防洪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2 |
160008 |
县管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审批 |
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 |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防洪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3 |
160011 |
河道采砂审批 |
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 |
编制《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4 |
180002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秦皇岛市抚宁区气象局 |
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十六条 |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冀价经费字(2002)第39号,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气象局《关于恢复房地产开发项目防雷技术服务费的通知》冀价经费【2013】13号 |
|
35 |
190004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验资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验资证明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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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190009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论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论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
37 |
190010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
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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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190011 |
放射诊疗许可 |
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河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
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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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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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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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240006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2号令第九条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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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240008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和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安全评估报告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十二条 |
安全评估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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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250001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审批 |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
1、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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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批准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3、核准类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项目申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 有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的1:1000或1:500地形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建设项目1:1000或1:500地形图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2 |
25000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
标示拟用地范围的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建设项目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3 |
25000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盖有图审章的平、立、剖面图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 |
建筑施工图纸(平、立、剖面图纸)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4 |
250004 |
规划条件核实 |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
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 |
实测的1:1000或1:500竣工图、竣工验收的平、立、剖面图纸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5 |
250005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
1、有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的1:1000或1:500地形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
建设项目1:1000或1:500地形图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盖有图审章的平、立、剖面图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 |
建筑施工图纸(平、立、剖面图纸)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3、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 |
实测的1:1000或1:500竣工图、竣工验收的平、立、剖面图纸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46 |
250006 |
临时建设审批 |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
1、有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的1:1000或1:500地形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 |
建设项目1:1000或1:500地形图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盖有图审章的平、立、剖面图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 |
建筑施工图纸(平、立、剖面图纸)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7 |
350010 |
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
秦皇岛市抚宁区林业局 |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审批 |
48 |
350011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批准 |
秦皇岛市抚宁区林业局 |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9 |
35F001 |
征占用林地许可(初审) |
秦皇岛市抚宁区林业局 |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初审) |
50 |
|
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建立省级森林公园批准(初审) |
秦皇岛市抚宁区林业局 |
出具开展旅游活动和建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第七条、第八条 |
开展旅游活动和建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依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第八条新增加非终审类行政审批项目 |
51 |
360004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 |
秦皇岛市抚宁区质监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39、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合格凭证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秦备字(2010)12号 每人5元/学时 |
|
52 |
370003 |
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登记 |
秦皇岛市抚宁区工商局 |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验资证明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53 |
380001 |
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及变更项目 |
秦皇岛市抚宁区商务局 |
1.验资报告 |
三资企业法及其细则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清产核资报告 |
三资企业法及其细则 |
清产核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3.评估报告 |
三资企业法及其细则 |
评估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54 |
400001 |
粮食收购行政许可 |
秦皇岛市抚宁区粮食局 |
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验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八条、第九条《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6〕1号)第七条 |
检验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2008〕6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附件3
秦皇岛市抚宁区纳入区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设定 依据 |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是否收费 |
备注 |
1 |
01000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秦皇岛市抚宁区发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评估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三条 《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 |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意见 |
不收费 |
如有必要,进行评估 |
2 |
010005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秦皇岛市抚宁区发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评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十一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第十一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评估报告 |
不收费 |
|
3 |
03(K)0007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秦皇岛市抚宁区科技局(地震局)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七条 |
安全性评估报告 |
不收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4 |
120002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 |
服务性环境监测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九条 |
环境监测报告 |
不收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5 |
180002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秦皇岛市抚宁区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九条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
不收费 |
|
(此类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性服务要件,改由审批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