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衔接市有关行...
发布时间: 2016-06-07 点击次数:?
东政办字〔2016〕27号
东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衔接市有关行政权力事项的
通 知
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县包装机械产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做为第一责任人,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务求实效。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对接和承接,做到权责一致,切实提高工作效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确保承接到位。各承接部门要做好各项承接事项的衔接工作,提高履职能力,确保承接事项接好、管好。承接部门要及时调整机构职能,做好衔接,统一承接下放事项。
三、强化指导监督。承接部门要对承接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下放部门做好对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管理缺位;承接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要针对承接审批事项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附件:《市政府部门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表项目录》
2016年5月30日
附件:
市政府部门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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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原实施部门 |
下放方式 |
承接部门 |
权力类别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医疗卫生系统救护车、人防系统应急通讯车和交通系统路政监督车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核准 |
市公安局 |
下放 |
县公安局 |
其他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5条、115条《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条 |
新华、运河、开发区、高新区无交警大队,不能承担任务 |
2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市安监局 |
下放 |
县安监局 |
许可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第四条 |
除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和设区市安监局负责之外的和设区市安监局委托的职业卫生“三同时” |
3 |
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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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管民办学校(初中教育、普通高中)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 |
市教育局 |
下放 |
县教育局 |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包含“三个开发区” |
5 |
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冠名“河北”审批 |
下放 |
县教育局 |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十一条 |
包含“三个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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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市质监局 |
下放 |
县质监局 |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6、7、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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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计量核准员资格核准 |
市质监局 |
下放 |
县质监局 |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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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非重点管理器具制造许可 |
市质监局 |
下放 |
县质监局 |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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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市政府部门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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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原实施部门 |
下放方式 |
承接部门 |
权力类别 |
法律依据 |
备注 |
9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市环保局 |
下放 |
县环保局 |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条 |
范围为沧环总[2015]4号文规定 |
东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