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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光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
发布时间: 2016-05-09 点击次数:?
东光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清单 |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1 | 县管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及县管举办教育网校认定 | 县教育局 | 民办学校资产审计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双方协商确定 | |
2 | 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冠名“河北”审批 | 县教育局 | 民办学校资产审计 |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十一条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双方协商确定 | |
3 | 建设项目(含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重新审批(含环评文件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县环保局 | 环境影响报告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县环保局 | 服务性环境监测报告 |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12月4日以河北省政府令公布)第五条 | 环境监测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5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县环保局 | 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12月4日以河北省政府令公布)第五条 | 排放污染物技术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相对人自行编制 |
6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县水务局 | 编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第十四条 |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相对人自行编制 |
7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及在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批准 | 县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及在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及在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方案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相对人自行编制 |
8 |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 | 县水务局 |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 |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方案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相对人自行编制 |
9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县水务局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方案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方案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0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水务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相对人自行编制 |
11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书审批 | 县水务局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方案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书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2 |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方案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相对人自行编制 |
13 |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 县水务局 |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 |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方案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相对人自行编制 |
14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县水务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方案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方案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相对人自行编制 |
1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查 | 县国土资源局 | 地籍测绘地价评估 | 土地管理法 | 土地勘测定界图、坐标文件土地评估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 国测财字【2002】3号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 | |
16 |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审查和社会团体成立 | 县民政局 | 注册登记时,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7 |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审查和社会团体变更 | 县民政局 | 变更法人时,离职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离任审计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8 |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审查和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注撤销时,清算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清算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 县民政局 | 注册登记时,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0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 | 县民政局 | 变更法人时,离职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 离任审计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 | 县民政局 | 注撤销时,清算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清算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2 | 放射诊疗许可 | 县卫计局 | 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检测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 冀价行费(2015)3号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23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卫计局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 评价报告书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冀价行费(2015)3号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24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卫计局 | 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检测报告 | 行政事业业收费管理 | 冀价行费(2015)3号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25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卫计局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河北省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冀价行费[2015]3号 | |
26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 县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部令第18号)第四条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7 |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 县住建局 | 测绘预售商品房的面积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理》(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七条 | 预售商品房的测绘面积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冀价经费[2006]23号标准:住宅用房1元/㎡;商业用房1.5元/㎡;多功能用房2元/㎡ | |
28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县发改局 | 编写节能专项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三条、第七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第二条、第八条 | 节能专项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9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县发改局 |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三条 《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 | 项目申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30 | 防雷装置 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防雷装置 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六条 |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冀价经费字[2002]第39号 | |
31 |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 县公安局 | 编制检验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河北省消防条例》二十一条、五十八条 | 检验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价费字[1992]496号 | |
32 |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 县公安局 | 编制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 |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来源:东光县编办
责任编辑:东光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