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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时间: 2020-08-12 作者:秦皇岛市委编办

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秦皇岛市机构改革方案》(冀办字〔201810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简称市海洋渔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处级,加挂秦皇岛市港航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海洋、渔业、港航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海洋、渔业、港航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海洋、渔业、港航行政管理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海洋、渔业、港航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全市海洋、渔业、港航应急与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负责渔业防灾减灾,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指导渔业安全生产,组织协调重大渔业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对港航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三)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组织制定全市海洋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四)负责全市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地名管理工作。负责海岸带(海洋浴场)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负责辖区内用海、用岛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负责海水质量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水浴场环境信息,协调和负责海水质量监测、水母防治、赤潮消除等应急工作。

(六)负责全市海洋环境保护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定海洋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环境监测。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防治工作。

(七)负责全市渔业产业监督管理。指导渔业产业、水产品加工业和休闲渔业发展。指导水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渔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负责远洋渔业管理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负责渔业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指导渔业水域及水生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八)负责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和监督抽查。参与制定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水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

(九)承担全市港航经营市场、港航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有关政策、准入退出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重点水运工程建设,负责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负责水运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执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负责港口引航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省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指导实施港口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配合做好国防交通涉及港航方面的工作。

(十)承担地方海事管理(船舶检验)职责。负责资质范围内的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工作。负责资质范围内的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海洋、渔业、港航领域的科技管理工作。推进高新技术应用、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

(十二)负责海洋、渔业、港航领域涉外事务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监督执行有关国际海洋、渔业公约、条约协定。

(十三)负责全市海洋、渔业、港航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管辖海域巡航执法制度。监督指导市海洋和渔业综合执法支队(中国海监秦皇岛市支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科室落实各自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市资源规划局的职责分工。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编制、修改、报批和公布我市海洋功能区划;负责海洋资源调查工作;负责海洋资源确权登记。市海洋渔业局负责辖区内用海、用岛的审核、报批工作,监督指导海域、海岛使用权人按规定程序向市资源规划局进行确权登记。

(二)与市生态环境局的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宏观管理工作。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各项工作落实,接受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两部门加强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沟通协调,及时相互通报相关信息;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数据共享机制,相互向对方提供海洋生态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数据;加强海陆结合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

第五条  市海洋渔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文稿、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公文流转、提案办理、文书档案、对外接待工作。负责上级交办事项和全局重点工作督办落实。负责信息化建设、机关公共设施维护、固定资产实物、采购业务等项工作。负责后勤保障、车辆管理、内部安全保卫及防汛防火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法制、信访、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二)安全管理与应急指挥科。承担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调全系统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执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实施备案。承担海洋执法、海上应急、港口安全综合指挥调度职责,负责海域海岛监视监测,负责港口、渔港、渔船安全生产实时监控,负责全局信息化设施、设备管理工作。

(三)海洋经济发展科。拟订全市海洋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海洋军民融合发展等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科技管理工作,推进高新技术应用、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

(四)海域海岛管理科。拟订全市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政策和技术规范,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负责海岸带(海洋浴场)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管理无居民海岛地名。负责辖区内用海、用岛使用权审核报批工作。

(五)生态保护监督科。负责海水质量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水浴场环境信息,协调和负责海水质量监测、水母防治、赤潮消除等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定海洋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环境监测。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防治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负责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建立和实施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六)水产资源管理与质量安全科。拟订全市渔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养殖证制度建设、水产健康养殖、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承担水产品加工流通和促进休闲渔业发展相关工作。负责水产原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水产苗种生产和引进的监督管理及生物安全评价。组织渔业生态保护,指导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牧场建设。组织协调涉渔工程建设对渔业资源影响评价及补偿工作。负责渔业统计监测及渔业标准化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和监督抽查。参与制定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水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

(七)渔政渔港管理科。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船网工具指标控制和限额捕捞制度,负责远洋渔业监督管理和渔业协定实施,组织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渔港建设和管理、渔业安全生产、渔业互保、渔港经济区建设工作。负责渔业船舶管理和渔业船员、航标和通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渔业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涉外渔业管理。

(八)港口管理科。负责港口行政管理工作。拟订港口管理有关政策、准入退出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重点水运工程建设,负责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负责水运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港口经营秩序管理。负责港口引航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港口安全生产进行管理。指导实施港口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负责港口对外行政管理工作。

(九)航运管理与船舶检验科。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工作。拟订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退出制度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对水路运输经营秩序进行管理。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省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配合做好国防交通涉及港航方面的工作。负责资质范围内的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负责资质范围内的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综合开发海洋旅游资源,发展海上旅游客运。

(十)人事财务科。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人员调配、奖惩考核、工资保险、技术职称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六条  市海洋渔业局锁定事业编制46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机关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总渔业师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

部门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七条  市海洋渔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