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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时间: 2020-08-12 作者:秦皇岛市委编办

秦皇岛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秦皇岛市机构改革方案》(冀办字〔201810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秦皇岛市林业局(简称市林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处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地方标准,起草相关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全市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市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市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市属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负责全市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严格落实上级关于湿地保护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贯彻实施上级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全市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相关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中央和省、市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全市林业预算内投资、中央和省、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四)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科室落实各自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全市生态安全。依法加强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果树(水果部分)管理职责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果树(除水果之外部分)、蚕桑、花卉管理职责由市林业局负责。

第六条  市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信访、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工会、离退休干部工作。拟订全市林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中央和省、市级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组织指导森林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贯彻实施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生态保护修复科。承担全市森林、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国土绿化重大政策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拟订全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负责全市国有林场、国有林区改革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森林旅游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科。拟订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公益林保护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全市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指导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严格落实上级关于湿地保护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自然保护地管理科。监督与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价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承办世界自然遗产项目申报,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申报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五)产业发展与森林防火科。组织开展全市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工作。承担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负责全市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林业产业和林下经济发展。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全市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监管平台汇总上报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负责林业宣传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及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相关防护标准,指导全市森林防火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人事科)。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林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条  市林业局行政编制2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机关纪委书记1名、人事科科长1名)。

部门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市森林公安局为市林业局的直属行政机构,同时纳入地方公安序列,名称为秦皇岛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正科级规格,政法专项编制24名。其中,局长、政委各1名,副局长2名。主要职责是: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督促查处重、特大森林案件,侦办应由本级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的案件。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指导监督全市林业综合执法工作。承担起草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市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