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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

时间: 2020-08-12 作者:秦皇岛市委编办

秦皇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秦皇岛市机构改革方案》(冀办字〔201810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建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处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拟订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和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组织指导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的实施。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测绘、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参与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编制市本级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配合做好项目投融资工作。

(八)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特色小城镇和重点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政策规定。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行为监督与考核。组织或参与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

(十三)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指导房产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五)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科室落实各自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住建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组织、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办理和机关后勤、固定资产管理及机关信息化建设。牵头机关应急管理和信访工作。组织编制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房产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

(二)人事法规科。研究分析住房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综合调研,提出行业相关政策建议。牵头组织推进行业改革工作。参与组织起草行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重大决策、行政处罚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行为监督与考核。组织或参与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国际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职称改革及专业职称评审工作。

(三)住房保障科。拟订全市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和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安排等有关事项。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保障性住房的安全使用。牵头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推动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城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审批。负责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维护与管理。拟订编制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项目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城市危险房屋的鉴定和治理。

(四)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测绘、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管理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诚信监管。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管理。

(五)物业管理科。拟订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并监督执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经营活动、诚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对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市直公房管理。负责城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归集、使用,指导其他县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六)建筑市场管理科。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施工许可、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指导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参与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政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业发展改革。组织落实地方建设工程量计量规则,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负责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指导建筑业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外工程承包、拓展建筑劳务合作。

(七)城乡建设科。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章制度、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编制城市区市政府投资市政道路桥梁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谋划、编制、储备城市区市政府投资市政道路桥梁项目及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市政项目前期准备、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及竣工移交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配合做好项目投融资工作。组织城市(县城)建设年度统计。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特色小城镇和重点镇建设。指导、监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工程标准、民居通用设计图的推广工作。

(八)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拟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县城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建设工程消防、防雷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和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检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

(九)建筑节能与科技科。拟订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重大科研课题研究和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指导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转化推广应用。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型建材应用、可再生能源利用、装配式建筑建设和建筑产业现代化。指导和管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负责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的监督执行。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新型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标准、施工规程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对外科技合作交流。

(十) 住房公积金监管科。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负责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负责全市公有住房出售、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实施、城市区房改资金和房改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住建局机关编制53名(行政编制29名、锁定事业编制2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总经济师1名、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直属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直属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

部门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市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