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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

时间: 2020-08-12 作者:秦皇岛市委编办

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秦皇岛市机构改革方案》(冀办字〔201810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市资源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处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政府规章草案,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市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全民所有土地、矿产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土地、矿产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土地、矿产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土地、矿产资源资产。负责土地、矿产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和省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土地、矿产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土地、矿产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和实施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土地、矿产资源市场监管。组织落实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用途转用审查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十)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二)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承担压覆矿产资源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组织查处全市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方面的相关违法案件。指导县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科室落实各自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承担对外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釆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上级交办事项和局重点工作的督办落实。

(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负责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土地、矿产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土地、矿产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土地、矿产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

(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拟订全市土地、矿产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配合建立土地、矿产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土地、矿产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土地、矿产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土地、矿产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并实施节约集约利用。

(四)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市、县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内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城市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城市风貌设计等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县区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分析、综合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中相关重大技术问题,贯彻落实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定。承担全市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市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建立健全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市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按职责任务分工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耕地保护监督科。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其他自然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七)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承担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八)市政规划科。负责综合交通、道路网、市政地区管网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统筹、研究市政各专项规划的空间布局。负责城市区内大型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及规划设计方案研究、论证工作。承担对跨区域市政工程规划的业务指导。负责市政工程设施规划方案的审查及其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负责所审批项目的公示、公布工作。负责所批项目的规划条件核实工作,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九)建筑工程规划科。负责城市区建设项目(不含市政设施)的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负责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核发规划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所审批项目的公示、公布工作。负责所批项目的规划条件核实工作,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核算工作。

(十)地质矿产管理科。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业权审核。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协助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一)地理信息科(国土测绘科)。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组织实施市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贯彻执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来秦测绘。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市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指导县级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十二)法规科(信访科)。组织起草全市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管理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政策咨询。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工作。组织开展违法案件形势研判,组织协调全市自然资源系统执法工作,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协调、督查、督办有全市性影响或跨区域的大案要案,指导全市自然资源系统的执法队伍建设。负责联系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组织协调交办事项落实。负责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十三)人事科。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队伍建设。

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编制60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直属机关纪委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直属机关纪委副书记1)。 

部门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