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省...
时间: 2015-03-16 作者:秦皇岛市委编办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
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秦政办发〔20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53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11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31项。10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7号,以下简称《通知》),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5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34项,移交社会组织事项4项。结合我市实际,经认真研究,确定衔接《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4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11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31项;衔接《通知》取消事项12项,下放事项34项,移交社会组织事项3项。为确保将上级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和省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不得违法移交给下属事业单位、协会审批。
二、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放给县区一级的,县区政府部门要做好接收工作,主动与上级部门沟通联系,确保接收顺利完成。
三、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不得成为审批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发放顺序的简单位移,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审批流程做好涉及到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工作。
四、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相关部门一律停止受理相关事项,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此次接收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衔接落实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并于3月1日前将方案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按照《秦皇岛市推进政务服务“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实施方案》(秦政办函〔2014〕66号)要求,严格落实衔接的审批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要针对重要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附件:1.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3.衔接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4.衔接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5.市政府部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