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
发布时间: 2018-02-0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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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政办发〔2018〕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秦政办发〔2018〕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省政府市政府决定取消的18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衔接取消,对省政府下放的52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衔接,其中市政府衔接后进一步下放(或委托)由县区实施6项。为确保取消下放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取消下放的衔接落实工作。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制定细化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承接到位,做好工作衔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全面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取消和下放事项涉及到省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按程序及时组织修改或废止,使部门审批权责与省政府决定保持一致。对于保留实施的事项,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明确完成时限,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3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等相关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下放项目继续保留实施或变相上收审批权、应接收项目未接收以及滥用审批权等损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1.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
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8项)
序号 |
项目编码 |
实施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取消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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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000000021798XK-XK-003-0000 |
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5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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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2180260-XK-001-0000 |
省财政厅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主席令第四号,2000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年6月9日财政部令第28号)第五条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676号)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
取消审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行公平竞争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各项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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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2180260-XK-005-0000 |
省财政厅 |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第九条《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5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
取消审批后,1.做到年度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保证评估机构执业质量;2.设立、变更备案过程中严格审核相关申请文件,由注册评估师协会负责核实执业人员信息并出具书面意见;3.在互联网发布公告,做到有迹可查;4.借助信息系统,录入执业人员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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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00000000002189230-XK-018-0000 |
省国土资源厅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检查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6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 |
取消审批后,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环节加强监管,保护海洋环境与资源,防治污染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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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2180770-XK-010-0000 |
省环境保护厅 |
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18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687号进行修改)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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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2180770-XK-011-0000 |
省环境保护厅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主席令第九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07年9月25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发布,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11月22日发布) |
取消审批后,1.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2.要求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3.强化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4.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并正式实施后,再行取消。除此之外,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一律取消。 |
7 |
11130000000218069P-XK-008-0000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0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142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6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
取消审批后,1.按照《资产评估法》有关要求,加强机构备案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2.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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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2181730-XK-002-0000 |
省交通运输厅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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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2290-XK-016-0000 |
省农业厅 |
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第二款 |
取消审批后,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完善相关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1.纳入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体系。2.制定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的标准和相关制度。3.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大对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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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2182290-XK-035-0000 |
省农业厅 |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或县境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取消审批后,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完善相关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加强与交通部门的协作,查验运输、携带人员按要求应持有证件、资料是否完全齐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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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000000000002182290-XK-043-0000 |
省农业厅 |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认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准入类第2项 |
取消审批后,1.纳入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资格统一实施,建立检验人员名录库;2.建立检验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人员管理;3.强化培训,提高检验人员工作水平和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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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 |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取消审批后,对野生动物猎捕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核发加强监管,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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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000000000002182960-XK-001-0000 |
省商务厅 |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04年4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527号)第七条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一条 |
取消审批后,1.按照《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取消后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390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55号),对对外承包工程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或举报进行调查,对重大项目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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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2182960-XK-010-0000 |
省商务厅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40号)第五条、第十二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9月3日主席令第51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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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0000E1163203X8-XK-002-0000 |
省旅游发展委 |
出境旅游领队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九条《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10月4日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第五条 |
《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第42号令) |
取消审批后,1.改由出境旅行社自行在国家旅游局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申请报备,出境旅行社必须满足相应条件方可报备,系统自动生成。2.通过国家旅游局的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系统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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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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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档案局 |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58号,1996年7月5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公布,1999年6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
取消审批后,1.探索建立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申报登记制度,了解和掌握非国有档案的基本情况,引导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确保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社会价值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对国家和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的非国有档案齐全完整。2.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查处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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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2130000401705247T-XK-005-0000 |
省气象局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十条 |
取消审核后,1.气象主管部门制定相应事中、事后监管制度。2.联合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开展随机抽查。3.加大气象设施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宣传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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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2130000401705247T-XK-006-0000 |
省气象局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348号)第九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第三十条 |
取消审批后,1.制定相应事中、事后监管制度。2.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开展随机抽查。3.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宣传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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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52项)
衔接省政府部门直接下放或委托市县承接事项(4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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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后 实施部门 |
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11130000000218413N-XK-006-0000 |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省民族宗教厅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二条 |
下放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民族宗教部门 |
1.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各市宗教事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有效承接。2.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业务工作的指导。3.审批情况报省民族宗教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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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1130000000218413N-XK-005-0000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省民族宗教厅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 |
委托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族宗教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1.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各市宗教事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有效承接。2.进一步规范委托事项的办理,密切关注下级部门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情况及效果。3.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受委托部门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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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2189230-XK-023-0000 |
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标本的批准 |
省国土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
下放 |
秦皇岛、唐山、沧州市行政审批局或海洋主管部门 |
1.按照《海岛保护法》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办理。2.加强业务指导,必要时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各市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审批质量。3.指导各市严格按照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进一步加强监管措施,跟踪督查各市监督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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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2180770-XK-001-0000 |
粒子能量小于100兆电子伏的医用加速器、车辆检测用X射线装置、术中放射治疗装置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省环境保护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二条 |
部分下放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环境保护部门 |
1.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办理。2.加强业务指导,一年至少进行两次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提高各市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审批质量。3.指导各市严格按照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进一步加强监管措施,跟踪督查各市监督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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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000000000002180770-XK-003-0000 |
危废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延续和注销 |
省环境保护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七条 |
部分下放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环境保护部门 |
1.建设省、市、县三级联网的危险废物审批信息化系统。下放后,管控市、县环保部门全部在系统内按要求办理,做到规范化、程序化、透明化。2.研究制定并印发审批工作指导意见。3.对承接机关进行业务能力培训、指导。4.根据《河北省“十三五”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对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审批范围进行了界定。5.将在审批过程的关键环节进行核查,保证全省各级按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审批质量。 |
“000000000002180770-XK-003-000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一部分。省级保留:环保部下放的年焚烧(含水泥窑协同处置)1万吨(含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的经营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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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0000000218069P-XK-021-0000 |
各设市城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
部分下放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指导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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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000000000002181730-XK-003-0000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六届第12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
下放 |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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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000000000002181730-XK-043-0000 |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2项 |
下放 |
秦皇岛、唐山、沧州市行政审批局或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 |
1.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2.加大对市级港航管理部门实施该事项的检查指导力度,提高各市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审批质量,要求各市要严格按照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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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000000000002181730-XK-036-0000 |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
下放 |
秦皇岛、唐山、沧州市行政审批局或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 |
1.秦、唐、沧港口管理部门应严格许可程序和日常监督管理。2.将不定期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对许可和监管存在问题较多较重的单位通报批评、暂停许可工作,直至收回下放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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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00000000002181730-XK-040-0000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下放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 |
1.各市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将通航建筑物运行审批方案审批事项审批情况向省航道管理部门备案。2.按照《航道法》有关要求,对下放后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事项进行行业监管及业务服务指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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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000000000002181730-XK-007-0000 |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
下放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 |
1.各市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将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事项审批情况向省航道管理部门备案。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有关要求,对下放后的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事项进行行业监管及业务服务指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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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000000000002181730-XK-034-0000 |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下放 |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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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2181730-XK-035-0000 |
船员服务薄签发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
下放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和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5.利用船舶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化管理。6.落实船舶报告制度,加强对船员服务簿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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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000000000002181730-XK-038-0000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 |
下放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5.利用船舶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化管理。6.落实船舶报告制度,加强对船舶国籍证书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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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2181730-XK-001-0000 |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
下放 |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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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000000000002181730-XK-027-0000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五条 |
下放 |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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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000000000002181730-XK-028-0000 |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三十二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
下放 |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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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2181730-XK-039-0000 |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
省交通运输厅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0项 |
下放 |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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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113000000021827X2-XK-001-0000 |
在地下水限采区内,年取用地下水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下(含20万立方米)的取水许可 |
省水利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
部分下放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水行政主管部门 |
1.明确审批边界,加强业务指导,通过举办取水许可审批培训提高基层队伍审批水平。2.加强跟踪管理,定期对取水许可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跟踪整改进度。 |
“1113000000021827X2-XK-001-0000取水许可”的一部分。 |
20 |
1113000000021827X2-XK-010-0000 |
省级审批(核准、备案)非跨市生产建设项目(不含水利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省水利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
部分下放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水行政主管部门 |
1.充分发挥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作用,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科学化水平。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2.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行为,突出检查重点,强化检查效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3.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加快建立完善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制度,将监督检查发现、查处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并报送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 |
“1113000000021827X2-XK-010-000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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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2290-XK-008-0000 |
大型(441千瓦以上)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
下放 |
县(市、区)级行政审批局或渔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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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02182290-XK-010-0000 |
海洋与渔业科技成果保密项目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号,2007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六十八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
下放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渔业主管部门 |
1.贯彻落实农业部管理办法,制定我省相关制度。2.按照农业部要求,指导基层部门加强监督管理。3.加强对保密科技成果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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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02182290-XK-013-0000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
下放 |
县(市、区)级行政审批局或渔业主管部门 |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4.在苗种生产季节,组织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苗种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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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2290-XK-014-0000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下放 |
县(市、区)级行政审批局或渔业主管部门 |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4.编制修订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布局养殖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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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02182290-XK-018-0000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
下放 |
县(市、区)级行政审批局或农牧主管部门 |
1.强化监督管理,跟踪基层开展草原管理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草原管理信息系统。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3.完善制度措施,修订草原管理制度,推进草原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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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02182290-XK-024-0000 |
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8项、第79项 |
委托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农业主管部门 |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4.加强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保证各级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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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2290-XK-028-0000 |
草种、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3项、第74项 |
委托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农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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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02182290-XK-029-0000 |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
委托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农业主管部门 |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4.每年开展一次双随机监督检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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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02182290-XK-031-0000 |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2013年1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2项 |
委托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农业主管部门 |
1.加强下放权力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行政权力下放后,适应职能转变和市场变化,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完善常态化的监管方法,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革要求和建议,提高监管水平,努力减少权力下放后的监管风险。3.每年开展一次对基层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活动,提高执法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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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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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委托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农牧主管部门 |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4.加强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保证各级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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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02182290-XK-034-0000 |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29项 |
委托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农牧主管部门 |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4.加强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保证各级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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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000000000002182290-XK-004-0000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
下放 |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4.加强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保证各级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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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11130000000218261A-XK-021-0000 |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批准 |
省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 |
委托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1.进一步规范委托事项的办理,密切关注下级部门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情况及效果;加强业务指导培训与监督。2.在受委托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委托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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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11130000000218261A-XK-025-0000 |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批 |
省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28项第六部分第(一)、(二)项 |
委托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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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11130000000218261A-XK-005-0000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省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项 |
部分委托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1.进一步规范委托事项的办理,密切关注下级部门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情况及效果。2.加强业务指导培训与监督。3.在受委托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委托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
委托下放设区市所属的国有林场林木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的采伐许可证核发,省属的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仍由省林业厅核发。 |
36 |
11130000000218261A-XK-027-0000 |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省林业厅 |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委托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1.进一步规范委托事项的办理,密切关注下级部门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情况及效果。2.加强业务指导培训与监督。3.在受委托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委托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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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0000000218261A-XK-010-0000 |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和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
省林业厅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28项 |
部分委托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1.进一步规范委托事项的办理,密切关注下级部门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情况及效果。2.加强业务指导培训与监督。3.在受委托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委托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
省级林业部门直接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仍由省林业厅审批。 |
38 |
11130000000218261A-XK-017-0000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省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下放 |
县(市、区)级行政审批局或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
1.进一步规范下放事项的办理,密切关注下级部门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情况及效果。2.加强业务指导培训与监督。3.在下放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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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000000000002182960-XK-006-0000 |
拍卖企业名称、股权变更审核许可以及经营范围中涉及市级公务拍卖企业资质审核及撤销 |
省商务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部分委托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商务主管部门 |
1.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5日内,将《拍卖企业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抄报省商务厅、省拍卖行业协会,由省商务厅负责对拍卖企业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平台上填报的变更信息进行审核管理。2.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向省商务厅报告一次上半年和全年受托下放拍卖企业变更行政许可工作情况。在省商务厅组织拍卖企业年度核查时,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将变更企业《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集中交至省商务厅,统一换发新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000000000002182960-XK-006-0000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一部分。 |
40 |
11130000087253501U-XK-014-0000 |
省直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广告审查权 |
省卫生计生委 |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医药法》第十九条 |
部分委托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1.制定医疗广告审查流程图。2.加强与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加大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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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11130000087253501U-XK-023-0000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运往国外) |
省卫生计生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十一条 |
委托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1.强化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的日常监管。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控运输过程风险,确保运输过程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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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000000000002186830-XK-001-0000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事项中的乳制品、肉制品、酒类(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其他食品等4类产品的生产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 |
部分下放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1.组织培训,确保各市和行政审批部门的有效衔接顺利实施。2.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的管理,不降低审查标准。3.加大指导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 |
“000000000002186830-XK-001-0000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一部分。省级保留: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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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 |
下放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1.组织培训,确保各市和行政审批部门的有效衔接顺利实施。2.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的培训管理,不降低审查标准。3.加大指导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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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11130000E1163203X8-XK-003-0000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省旅游发展委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39项 |
下放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旅游管理部门 |
1.根据国家旅游局的工作安排,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将全面投入运行,包括外商投资旅行社在内的全部旅行社均纳入监管平台中,接受国家、省、市三级旅游部门的监管。2.按照《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外商投资旅行社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的企业库中进行动态监管。3.进一步开展业务指导工作,确保下放平稳过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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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000000000002187470-XK-002-0000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
省无线电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
授权 |
省及派驻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
1.每月对入库数据进行校验检查,年中组织台站数据互查。2.每月检查行政许可案卷,要求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程序合规、按时办结、案卷完整,并按要求及时办理频率续用手续。3.按要求填报《无线电频率数据综合查询展示系统》。4.年终进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5.年终按照工作指标进行量化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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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2187470-XK-004-0000 |
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 |
省无线电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
授权 |
省及派驻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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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后 实施部门 |
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02182290-XK-001-0000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十二条 |
市政府衔接后进一步下放或委托 |
县行政审批局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1.强化监督管理,跟踪基层开展检疫管理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疫病防控网络和信息系统。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3.完善制度措施,修订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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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2182290-XK-002-0000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第四十一条 |
市政府衔接后进一步下放或委托 |
县行政审批局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1.强化监督管理,跟踪基层开展检疫管理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疫病防控网络和信息系统。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3.完善制度措施,修订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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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2290-XK-039-0000 |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 |
市政府衔接后进一步下放或委托 |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农牧主管部门 |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1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4.加强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保证各级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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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2182290-XK-042-0000 |
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三十四条《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四条 |
市政府衔接后进一步下放或委托 |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农牧主管部门 |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4.加强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保证各级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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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02182290-XK-045-0000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用生物制品)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
市政府衔接后进一步下放或委托 |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农牧主管部门 |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4.加强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保证各级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5.加强兽药生产经营质量追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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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0000000218261A-XK-023-0000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省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二十六条 |
市政府衔接后进一步下放或委托 |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1.进一步规范下放事项的办理,密切关注下级部门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情况及效果。2.加强业务指导培训与监督。3.在下放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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