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省政...
发布时间: 2016-07-06 点击次数:?
卢政办发〔2016〕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省政府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此次共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6项,其中:取消1项、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5项。为确保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衔接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对衔接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
附件:1.衔接取消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
目录(共1项)
2.衔接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目录(共5项)
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
附件1
衔接取消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
事项目录(共1项)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矿业权审批 |
县国土局 |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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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衔接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
事项目录(共5项)
序号 |
纳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 部门 |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 要件名称 |
备注 |
1 |
全县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
离任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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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县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注销登记时清算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清算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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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
离任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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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注销登记时清算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清算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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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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