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卢龙县政府部门行...
发布时间: 2015-12-31 点击次数:?
卢政发〔2015〕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有效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和切断利益关联,促进审批提速增效,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45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秦政字〔2015〕35号)等文件要求,通过全面梳理,汇总形成《卢龙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3项,其中,审批要件既可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的5项,不再由申请人提供,改由审批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3项。对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特别是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二、本通知下发后10日内,县审改办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并负责指导和协调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公开工作。县政府各部门要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开经县政府审定的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内容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及依据等。
三、县政府各部门不得在公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法律、法规、规章仅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受理要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四、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一律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
五、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工作流程,缩短服务事项的完成时限,规范收费形式和明确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方便群众办事。要依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
六、各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要求,加强领导,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创新举措,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卢龙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卢龙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卢龙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共23项)
序号 |
实施主体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提供审批要件的收费依据 |
提供审批要件的服务时限 |
备注 |
1 |
县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22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7、10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 |
县林业局 |
征占用林地审批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7条第四款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
林建协〔2014〕第17号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3 |
县地震局 |
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评价结果的核准及一般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审批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14条;《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14条;《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7条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冀价行费字〔2000〕第7号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不再由申请人提供,改由审批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4 |
县气象局 |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竣工验收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1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17条第1款;国务院412号令批准审批事项目录378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3条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检测技术报告 |
冀价经费字〔2002〕第39号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不再由申请人提供,改由审批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5 |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技术评价意见书 |
冀价经费字〔2002〕第39号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不再由申请人提供,改由审批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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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国土局 |
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转让审批;矿区范围划定审批 |
地质勘查报告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第4、5条 |
地质勘查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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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第4、5条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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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方案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第4、5条 |
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方案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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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地质储量核实报告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第4、5条 |
地质储量核实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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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土地复垦方案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592号)第13条 |
土地复垦方案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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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转让 |
土地出让价格评估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
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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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水务局 |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13 |
取水许可审批 |
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 |
《水法》第48条;《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3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10、23、25、26、27、40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第2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68项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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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延续取水许可 |
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25条 |
水平衡测试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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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水利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利用堤坝兼做公路审批 |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水法》第45条;《河道管理条例》第19条;《河北省水利工程条例》第14条 |
防洪评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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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公安局 |
建设工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
安全防范系统设计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7条;《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2号)第7条;《秦皇岛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秦政〔2010〕71号)第7条 |
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方案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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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县安监局 |
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 |
职业危害预评价 |
《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冀安监局〔2012〕4号)第10条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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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 |
《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冀安监局〔2012〕4号)第13条 |
职业危害防护设计专篇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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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冀安监局〔2012〕4号)第19条 |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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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县城建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就地、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
工程设计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1条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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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绿化方案审批 |
园林工程设计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12、13条 |
园林绿化设计方案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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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工程建设施工许可 |
工程监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3条 |
监理合同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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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图纸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条第五款 |
图纸审查报告、合格书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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