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政府部门公...
发布时间: 2016-12-30 点击次数:?
卢政办发〔2016〕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县政府办《关于深入开展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的通知》(卢政办发〔2016〕63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审定,现将《卢龙县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后10日内,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本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载体全面公开本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卢龙县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
二、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以及部门职责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本部门公务服务事项调整意见,县审改办统筹进行动态调整,实现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动态管理。
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卢龙县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203项)
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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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办理依据 |
承办机构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医疗机构年度校验 |
卫计局 |
年审 年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医政股 |
医疗机构 |
|
2 |
医疗广告内容初审,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卫计局 |
审核 转报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医政股 |
医疗机构 |
|
3 |
病残儿医学鉴定评定 |
卫计局 |
认定 认证 |
《秦皇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秦人口发〔2013〕41号) |
家庭发展股 |
个人 |
|
4 |
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审核备案 |
卫计局 |
备案 管理 |
《秦皇岛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办法》 |
家庭发展股 |
个人 |
|
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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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办理依据 |
承办机构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国家二级以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初审 |
林业局 |
审核转报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5条 |
资源股 |
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
|
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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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办理依据 |
承办机构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等信息依申请公开 |
建设局 |
信息查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法制办 |
公民、个体户、企业、其他组织 |
|
2 |
竣工档案资料查询 |
建设局 |
信息查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城建档案室 |
公民、企业、社会组织 |
|
3 |
施工许可手续、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信息公开 |
建设局 |
信息查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法制办 |
公民、企业、社会组织 |
|
4 |
外埠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 |
建设局 |
备案管理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房〔2006〕225号)第九条 |
房产交易所 |
企业 |
|
5 |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 |
建设局 |
备案管理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10条 |
房产交易所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
6 |
单位产公有住房出售审批 |
建设局 |
政策支持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冀政〔1996〕23号)第5条第一款;《秦皇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秦政〔1996〕203号)第14条第一款;《卢龙县住房制度改革第二步改革实施方案》(卢政〔1996〕第28号)及相关配套政策 |
县廉租办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
7 |
县直管公房出售审批 |
建设局 |
政策支持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冀政〔1996〕23号)第5条第一款;《秦皇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秦政〔1996〕203号)第14条第一款;《卢龙县住房制度改革第二步改革实施方案》(卢政〔1996〕第28号)及相关配套政策 |
县廉租办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
8 |
房改售房款维修资金使用审批 |
建设局 |
政策支持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5条;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第4条;《秦皇岛市住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秦政办〔2000〕6号)第20条 |
县廉租办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
9 |
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 |
建设局 |
政策支持 |
《卢龙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联审联查办法》(卢政办〔2013〕74号);《卢龙县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卢政发〔2015〕26号) |
县廉租办 |
公民 |
|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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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办理依据 |
承办机构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校车使用许可证 |
教育局 |
备案管理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
安全科 职成教股 |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
|
2 |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 |
教育局 |
备案管理 |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冀教基〔2014〕38号) |
教育股 |
公民 |
|
3 |
师范类毕业生报到 |
教育局 |
劳动就业 |
秦皇岛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6年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秦政办发〔2006〕105号) |
人事股 |
公民 |
|
4 |
师范类毕业生档案查询 |
教育局 |
信息查询 |
师范类毕业生档案管理需要 |
人事股 |
公民 |
|
5 |
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发放 |
教育局 |
政策支持 |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中等职业教育有关资助政策的通知(冀教财函〔2015〕45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207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冀财教〔2012〕224号) |
职成教 |
公民 |
|
6 |
普通高中助学金发放 |
教育局 |
政策支持 |
关于转发《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秦财发〔2011〕254号);《河北省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冀政〔2007〕73号) |
财务股 |
公民 |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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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办理依据 |
承办机构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县级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 |
民政局 |
备案管理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5号)第9条 |
救灾股 |
受助人 |
|
2 |
县级民间组织救灾捐赠款物分配使用方案备案 |
民政局 |
备案管理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5号)第23条 |
救灾股 |
受助人 |
|
3 |
横跨行政区域界线的生产、建设用地备案 |
民政局 |
备案管理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10条 |
县地名办公室 |
公民、单位 |
|
4 |
婚姻登记 |
民政局 |
资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7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 |
婚姻登记处 |
公民 |
|
5 |
收养登记 |
民政局 |
资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08〕118号);《河北省收养登记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4号) |
婚姻登记处 |
公民 |
|
6 |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
民政局 |
政策支持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秦政发〔2015〕8号);《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意见》(冀民〔2015〕21号) |
社会行政管理股 |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
|
7 |
建立经营性公墓审查 |
民政局 |
审核转报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5号);《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府令第112号) |
社会行政管理股 |
公民 |
|
8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
民政局 |
认定认证 |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的通知》(冀民〔2012〕91号) |
优抚安置股 |
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
|
9 |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
民政局 |
技能培训 |
《秦皇岛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秦政字〔2015〕12号) |
优抚安置股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
10 |
县级社会团体换届备案 |
民政局 |
备案管理 |
《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函〔2007〕263号)第2、3条 |
社团股 |
县级社会团体 |
|
11 |
县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补办 |
民政局 |
备案管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社团股 |
县级社会团体 |
|
12 |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证书补办 |
民政局 |
备案管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社团股 |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
|
畜牧局 |
|||||||
序号 |
服务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办理依据 |
承办机构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畜牧技术推广 |
畜牧局 |
技能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生产股 |
养殖企业、养殖户 |
|
2 |
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 |
畜牧局 |
审核转报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 |
生产股 |
畜禽养殖场 |
|
档案局 |
|||||||
序号 |
服务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办理依据 |
承办机构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保管 |
档案局 |
政策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16条第一款 |
管理股 |
县域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2 |
馆藏开放档案利用和政府公开信息查询 |
档案局 |
信息查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 |
管理股 |
公民、个体户、企业、其他组织 |
|
3 |
对非国有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有关档案是否属于国有资产的认定 |
档案局 |
认定认证 |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25条第二款 |
指导股 |
县域内非国有单位 |
|
4 |
县级重大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攻关项目档案的验收或签证 |
档案局 |
认定认证 |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23条第二款;《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第2条第一款、第6条 |
指导股 |
县级重大建设工程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单位 |
|
5 |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
档案局 |
备案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15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第8条第二项 |
指导股 |
县级国有企业 |
|
民宗办 |
|||||||
序号 |
服务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办理依据 |
承办机构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县级宗教团体年检前审核 |
民宗办 |
年审年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31条;《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第8条 |
|
宗教团体 |
|
2 |
筹备设立寺观教堂的审核 |
民宗办 |
审核转报 |
《宗教事务条例》第13条 |
|
宗教团体 |
|
3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
民宗办 |
审核转报 |
《宗教教职人员白案办法》(国宗局3号令) |
|
宗教团体 |
|
4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
民宗办 |
审核转报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宗局4号令) |
|
宗教团体 |
|
科技局 |
|||||||
序号 |
服务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办理依据 |
承办机构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推荐 |
科技局 |
审核转报 |
《秦皇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秦皇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管理办法》 |
社会发展科技股 |
科技成果项目申报人及单位 |
|
2 |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 |
科技局 |
审核转报 |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冀科企〔2013〕13号) |
工业科技股 |
企业 |
|
3 |
秦皇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
科技局 |
审核转报 |
《秦皇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
科技局各股室 |
企业、事业单位 |
|
4 |
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申报推荐 |
科技局 |
审核转报 |
《秦皇岛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
社会发展科技股 |
企业、事业单位 |
|
5 |
县级工程技术中心申报认定 |
科技局 |
认定认证 |
《卢龙县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卢科〔2013〕14号) |
社会发展科技股 |
企业、事业单位 |
|
发改局 |
|||||||
序号 |
服务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办理依据 |
承办机构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需市、省、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初审 |
发改局 |
审核转报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改投资〔2008〕733号)第一部分 |
投资股 |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
|
2 |
外商投资(限上)项目核准、备案的初审 |
发改局 |
审核转报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号令)第4条;《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冀发改外资〔2014〕1066号)第4、5条 |
投资股 |
企业 |
|
3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初审 |
发改局 |
审核转报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第7、8条;《河北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发改外资〔2014〕1065号)第5、6条 |
投资股 |
企业 |
|
4 |
争取国家及省社会事业类资金、项目、政策支持 |
发改局 |
审核转报 |
省、市发改委关于争取社会事业类资金支持的文件通知 |
社会股 |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
|
5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资金支持 |
发改局 |
审核转报 |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省、市发改委争取资金文件通知 |
环资股 |
企业 |
|
6 |
中央预算内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
发改局 |
政策支持 |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改办产业〔2004〕914号);省发改委争取资金文件通知 |
农经股 |
企业 |
|
7 |
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 |
发改局 |
政策支持 |
《河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建〔2013〕200号;省发改委争取资金文件通知 |
社会股 |
企业 |
|
8 |
申报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 |
发改局 |
审核转报 |
《省发改委关于申报2016年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通知》(冀发改就业〔2016〕254号);省发改委争取资金文件通知 |
地区股 |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
|
9 |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 |
发改局 |
审核转报 |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办地区〔2015〕2916号);省发改委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
地区股 |
机关、企业 |
|
10 |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
发改局 |
审核转报 |
《河北省战略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省发改委争取资金文件通知。 |
高技术产业股 |
企业 |
|
市场局 |
|||||||
序号 |
服务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办理依据 |
承办机构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期满换证(不包括变更)初审 |
市场局 |
审核转报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13条;《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运行字〔2012〕4号) |
经检大队 |
企业 |
|
2 |
知名商标认定初审 |
市场局 |
认定认证 |
《秦皇岛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秦政办发〔2013〕65号) |
商标监管股 |
商标持有人 |
|
3 |
股权出质登记(设立、变更、撤销、注销) |
市场局 |
政策支持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
审批注册服务股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4 |
无违规证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市场局 |
资格证明 |
《药品管理法》 |
药品监管股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5 |
无违规证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除外) |
市场局 |
资格证明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企监股 |
融资上市公司、招投标企业、评先表彰企业等 |
|
人社局 |
|||||||
序号 |
服务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办理依据 |
承办机构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招聘登记 |
人社局 |
劳动就业 |
《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 |
人力资源市场 |
个体户、企业、其他组织 |
|
2 |
求职登记 |
人社局 |
劳动就业 |
《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 |
人力资源市场 |
公民 |
|
3 |
职业(创业)指导 |
人社局 |
劳动就业 |
《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第35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第25、26、27、28条 |
人力资源市场 |
公民、个体户、企业、其他组织 |
|
4 |
《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 |
人社局 |
劳动就业 |
《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第35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第61、62、63条 |
人力资源市场 |
公民 |
|
5 |
创业培训 |
人社局 |
劳动就业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业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90号);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242号) |
就业培训中心 |
有创业愿望的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劳动力等各类未就业群体以及毕业学年内高等(职业)院校学生 |
|
6 |
创业帮扶 |
人社局 |
劳动就业 |
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开展“创业帮扶工程”切实用好创业服务资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社〔2011〕5号) |
创业指导中心 |
持《就业创业证》有求职创业愿望未就业的城乡劳动者和毕业学年内高等院校学生 |
|
7 |
创业担保贷款 |
人社局 |
劳动就业 |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分行关于印发《河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27号) |
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
公民、个体户、企业、其他组织 |
|
8 |
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登记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
失业保险所 |
企业、其他组织 |
|
9 |
单位变更失业保险登记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
失业保险所 |
企业、其他组织 |
|
10 |
单位注销失业保险登记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
失业保险所 |
企业、其他组织 |
|
11 |
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登记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 |
失业保险所 |
企业、其他组织 |
|
12 |
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变动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 |
失业保险所 |
企业、其他组织 |
|
13 |
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 |
失业保险所 |
企业、其他组织 |
|
14 |
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或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
失业保险所 |
公民 |
|
15 |
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基数核定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字〔2010〕151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办〔2011〕115号) |
失业保险所 |
公民 |
|
16 |
失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
失业保险所 |
公民 |
|
17 |
失业保险补缴费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
失业保险所 |
公民 |
|
18 |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冀劳社办〔2000〕277号);《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秦人社〔2015〕25号);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向街道(乡镇)社区延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秦劳社办〔2008〕92号) |
失业保险所 |
公民 |
|
19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审核与支付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3〕136号) |
失业保险所 |
公民 |
|
20 |
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3〕136号);《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秦人社〔2015〕25号) |
失业保险所 |
企业 |
|
21 |
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 |
失业保险所 |
企业 |
|
22 |
失业人员申领求职补贴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7〕54号);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贯彻执行〈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秦劳社办〔2008〕128号) |
失业保险所 |
企业 |
|
23 |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通知》(冀劳社〔1999〕327号);《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秦人社〔2011〕506号) |
失业保险所 |
公民 |
|
24 |
企业申请转岗培训补助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的意见》(冀政办函〔2014〕18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的意见>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12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实施意见》(秦政办函〔2014〕50号);市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秦人社〔2014〕184号) |
失业保险所 |
企业 |
|
25 |
企业申请岗位补助或社会保险补助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的意见》(冀政办函〔2014〕18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的意见>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12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实施意见》(秦政办函〔2014〕50号);市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秦人社〔2014〕184号) |
失业保险所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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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57号);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秦人社〔2015〕228号) |
失业保险所 |
企业 |
|
27 |
人事代理服务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河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1997〕151号) |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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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征缴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政办〔2014〕71号);《秦皇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秦人社〔2014〕285号);《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秦人社〔2014〕287号);《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秦人社〔2016〕138号) |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公民 |
|
29 |
工伤保险基金征缴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河北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2015〕62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秦人社〔2016〕125号) |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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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参保登记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办〔2014〕71号);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秦皇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秦人社〔2014〕287号) |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公民 |
|
31 |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退保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办〔2014〕71号);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秦皇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秦人社〔2014〕287号) |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公民 |
|
32 |
医保退休资格审批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办〔2014〕71号);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秦皇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秦人社〔2014〕287号) |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公民 |
|
33 |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办〔2014〕71号);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秦皇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秦人社〔2014〕287号) |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公民 |
|
34 |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结算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河北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2015〕62号) |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各类企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组织)及其职工 |
|
35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结算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28、29条;《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1999〕103号);《秦皇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秦政〔2000〕188号);《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病人员安装人工器官及体内放置材料实行按标准结算的通知》(秦劳社险〔2005〕40号);关于定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秦劳社险〔2006〕41号);《关于完善尿毒症患者门诊血液透析治疗管理规定的通知》(秦劳社办〔2007〕28号);《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秦政办〔2009〕173号);《关于调整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秦人社〔2011〕438号);《秦皇岛市军队退休干部及其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军队退休干部医疗补助意见(试行)》(秦政办〔2010〕19号);《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慢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患者在试点医院实行干扰素类药物门诊治疗的有关规定>等三个规定的通知》(秦人社〔2012〕68号);《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秦人社〔2014〕287号);《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统筹实施办法》(秦政办〔2014〕17号);《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片和尼洛替你胶囊暂时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范围的通知》(秦政办〔2014〕167号);秦皇岛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通知》(秦人社〔2015〕173号) |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公民 |
|
36 |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结算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社会保险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1999〕103号);《关于定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秦劳社险〔2006〕41号);《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政办〔2014〕71号);《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秦人社〔2014〕286号);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片和尼洛替你胶囊暂时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范围的通知》(秦政办〔2014〕167号);秦皇岛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公民 |
|
37 |
参保人员市外转诊转院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政办〔2014〕71号)第33条;《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秦人社〔2014〕287号)第87条;《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政办〔2014〕71号)第28条;《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秦人社〔2014〕286号)第64条 |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公民 |
|
38 |
参保人员市内转诊转院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秦人社〔2014〕287号)第48条;《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秦人社〔2014〕286号)第40条 |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公民 |
|
39 |
参保人员异地定点医院复查审批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秦人社〔2014〕287号)第88条;《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秦人社〔2014〕286号)第65条 |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公民 |
|
40 |
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审批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政办〔2014〕71号)第34条;《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秦人社〔2014〕287号) 第89条;《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政办〔2014〕71号)第29条;《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秦人社〔2014〕286号)第66条 |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公民 |
|
41 |
参保人员异地突发疾病急诊登记核查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政办〔2014〕71号)第35条;《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秦人社〔2014〕287号)第68、91条;《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政办〔2014〕71号)第30条 |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公民 |
|
42 |
参保职工市内外检外治审批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秦人社〔2014〕287号)第82条 |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公民 |
|
43 |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大病申报及审批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政办〔2014〕71号);《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秦人社〔2014〕287号);《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秦人社〔2014〕286号);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及门诊大病管理的通知(秦人社办〔2010〕5号) |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
|
44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乙型(丙型)肝炎门诊干扰素治疗审批、疗效评估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慢性乙型、丙型肝炎患者在试点医院实行干扰素类药物门诊治疗的有关规定》等三个规定的通知(秦人社〔2012〕68号);《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秦人社〔2014〕287号) |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用人单位、公民 |
|
45 |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甲磺酸伊马替尼片和尼洛替尼胶囊审批、评估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片和尼洛替尼胶囊暂时纳入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范围的通知》(秦人社〔2014〕167号);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暂时将甲磺酸伊马替尼片(诺利宁)纳入河北省城镇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秦人社〔2015〕158号) |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企业、其他组织 |
|
46 |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2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冀政函﹝2014﹞88号) |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参保人员 |
|
47 |
个人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1﹞第2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 |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参保人员 |
|
48 |
企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15号) |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 |
|
49 |
企业养老保险退保及个人账户继承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6号) |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参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
|
50 |
企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 |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参加县本级企业养老保险退休人员 |
|
51 |
企业养老保险新增退休人员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退(离)休人员 |
|
52 |
企业离、退(职)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支付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县级参保企业 |
|
53 |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财政补贴代发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河北省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办公室、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企转联字﹝2013﹞1号) |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企业、其他组织 |
|
54 |
企业新增退休人员档案移交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秦皇岛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处关于规范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秦企险﹝2015﹞28号) |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企业、其他组织 |
|
55 |
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居住异地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思想基础性工作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7号) |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企业、其他组织 |
|
56 |
企业申领或修改企业养老保险网上申报系统密码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265号) |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企业、其他组织 |
|
公安局 |
|||||||
序号 |
服务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办理依据 |
承办机构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新车上照 |
交警大队 |
认定认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车管所 |
合法公民 |
|
2 |
六年内免检车辆 |
交警大队 |
年审年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车管所 |
合法公民 |
|
3 |
补领号牌、行驶证 |
交警大队 |
认定认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车管所 |
合法公民 |
|
4 |
摩托车、三轮车过户 |
交警大队 |
认定认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车管所 |
合法公民 |
|
5 |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审核和验收 |
公安局 |
审核转报 |
《秦皇岛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秦政〔2014〕第3号)第7、16、17、18条 |
技防办 |
本县进行技防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企业 |
|
6 |
普通护照签发、换发、补发 |
公安局 |
审核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4条第一款、第11条第二款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公民 |
|
7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核发 |
公安局 |
审核转报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第12条第二款、第22条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内地居民 |
|
8 |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公安局 |
审核转报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第18、20条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港澳台居民 |
|
9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及签注 |
公安局 |
审核转报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6、10条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大陆居民 |
|
10 |
出入境记录查询 |
公安局 |
信息查询 |
《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公境〔2011〕3224号)第7条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公民 |
|
11 |
驾驶证初次申领 |
交警大队 |
认定认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车管所 |
合法公民 |
|
12 |
驾驶证增驾 |
交警大队 |
认定认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车管所 |
驾驶证持有人 |
|
13 |
驾驶证补证换证 |
交警大队 |
认定认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车管所 |
驾驶证持有人 |
|
14 |
驾驶证变更 |
交警大队 |
认定认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车管所 |
驾驶证持有人 |
|
15 |
驾驶证注销 |
交警大队 |
认定认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车管所 |
驾驶证持有人 |
|
16 |
驾驶证体检 |
交警大队 |
认定认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车管所 |
驾驶证持有人 |
|
17 |
驾驶证审验 |
交警大队 |
认定认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车管所 |
驾驶证持有人 |
|
18 |
驾驶证满分学习 |
交警大队 |
认定认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车管所 |
驾驶证持有人 |
|
19 |
驾驶证降级 |
交警大队 |
认定认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车管所 |
驾驶证持有人 |
|
20 |
保安押运公司配枪许可审批 |
公安局 |
审核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6条第一款第(一)项、第8条;《河北省枪支管理规范》(冀公治〔2006〕149号);《保安押运公司暂行管理规定》(公通字〔2005〕41号) |
治安大队 |
企业 |
|
21 |
射击运动枪支营业性射击场、彩弹枪营业性射击场特种行业许可证受理、审查 |
公安局 |
审核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6条第一款第(一)项、第8条;《河北省枪支管理规范》(冀公治〔2006〕149号) |
治安大队 |
企业 |
|
22 |
公务用枪持枪证受理、审查 |
公安局 |
审核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6条第一款第(一)项、第8条;《河北省枪支管理规范》(冀公治〔2006〕149号) |
治安大队 |
单位 |
|
23 |
公务用枪枪证受理、审查 |
公安局 |
审核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6条第一款第(一)项、第8条;《河北省枪支管理规范》(冀公治〔2006〕149号) |
治安大队 |
单位 |
|
24 |
民用枪持枪证受理、审查 |
公安局 |
审核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6条第一款第(一)项、第8、11条;《河北省枪支管理规范》(冀公治〔2006〕149号) |
治安大队 |
企业、其他组织 |
|
25 |
民用枪支持枪证审核 |
公安局 |
审核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6条第一款第(一)项、第8、11条;《河北省枪支管理规范》(冀公治〔2006〕149号) |
治安大队 |
公民 |
|
26 |
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审核 |
公安局 |
审核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15条第三款 |
治安大队 |
企业、其他组织 |
|
27 |
营业性射击场设立审核 |
公安局 |
审核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6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治安大队 |
企业、其他组织 |
|
28 |
大型焰火燃放人员资格审查 |
公安局 |
审核转报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A 898—2010)6.2.2.2;《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A 898-2010)》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 899-2010)》(公治〔2010〕592号) |
治安大队 |
公民 |
|
29 |
互联网网站备案 |
公安局 |
备案管理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网安大队 |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他法人和个人 |
|
财政局 |
|||||||
序号 |
服务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办理依据 |
承办机构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信息变更、调转登记 |
财政局 |
认定认证 |
《会计法》 |
会计股 |
会计人员 |
|
2 |
会计人员免继续教育 |
财政局 |
认定认证 |
《会计法》 |
会计股 |
会计人员 |
|
交通局 |
|||||||
序号 |
服务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办理依据 |
承办机构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交通局 |
年审年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运输管理站 |
公民、个 |
|
2 |
县内客运班车年度审验 |
交通局 |
年审年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
运输管理站 |
公民、个体户、企业 |
|
3 |
出租汽车年度审验 |
交通局 |
年审年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秦城客〔2016〕46号 |
运输管理站 |
公民、个体户、企业 |
|
4 |
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新办、证件信息变更、注销 |
交通局 |
认定认证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通运输部运输司)第十四章第3节 |
运输管理站 |
公民、个体户、企业 |
|
5 |
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新办、证件信息变更、注销 |
交通局 |
认定认证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通运输部运输司)第十四章第3节 |
运输管理站 |
公民、个体户、企业 |
|
国土局 |
|||||||
序号 |
服务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办理依据 |
承办机构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国土局 |
备案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19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12条第6款;《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第136号)第1、4条;《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下放部分采矿权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秦国土资〔2014〕138号) |
矿管股 |
采矿权申请人 |
|
2 |
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 |
国土局 |
备案管理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6〕第8号);《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下放部分采矿权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秦国土资〔2014〕138号) |
矿管股 |
采矿权申请人 |
|
3 |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 |
国土局 |
备案管理 |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下放部分采矿权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秦国土资〔2014〕138号) |
矿管股 |
采矿权人 |
|
4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国土局 |
备案管理 |
《矿产资源法》;《担保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52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下放部分采矿权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秦国土资〔2014〕138号 |
矿管股 |
采矿权人 |
|
5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备案 |
国土局 |
备案管理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12条 |
地环股 |
采矿权申请人 |
|
6 |
土地登记 |
国土局 |
认定认证 |
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 |
不动产登记局 |
群众 |
|
7 |
房产登记 |
国土局 |
认定认证 |
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 |
不动产登记局 |
群众 |
|
8 |
抵押登记 |
国土局 |
认定认证 |
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 |
不动产登记局 |
群众 |
|
9 |
信息查询 |
国土局 |
信息查询 |
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 |
不动产登记局 |
群众 |
|
10 |
林权登记 |
国土局 |
认定认证 |
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 |
不动产登记局 |
群众 |
|
11 |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
国土局 |
备案管理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19条;《河北省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 |
地理信息股 |
测绘单位 |
|
农牧局 |
|||||||
序号 |
服务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办理依据 |
承办机构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
农牧局 |
技能培训 |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38号);《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2016-2020)》 |
农广校 |
农民 |
|
2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 |
农牧局 |
审核转报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31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64号) |
蔬菜管理中心 |
农产品生产单位、个人 |
|
3 |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
农牧局 |
审核转报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11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2008年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 |
环保站 |
企业、其他组织 |
|
4 |
绿色食品监管 |
农牧局 |
审核转报 |
《绿色食品年度检查工作规范》(中绿质〔2014〕140号);《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 |
蔬菜管理中心 |
企业、其他组织 |
|
司法局 |
|||||||
序号 |
服务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办理依据 |
承办机构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法律援助(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行政复议、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办理公证证明、司法鉴定;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
司法局 |
政策支持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 |
法律援助中心 |
困难群体 |
|
2 |
公证服务 |
司法局 |
政策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公证处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各乡镇和经济开发区通用事项 |
|||||||
序号 |
服务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办理依据 |
承办机构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核 |
乡镇、开发区 |
审核转报 |
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卢龙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卢政发〔2015〕30号)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2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
乡镇、开发区 |
审核转报 |
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卢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卢政发〔2015〕29号)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3 |
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审核 |
乡镇、开发区 |
审核转报 |
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龙县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卢政发〔2016〕7号)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4 |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 |
乡镇、开发区 |
审核转报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1号)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5 |
享受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审核 |
乡镇、开发区 |
审核转报 |
卢政发〔2015〕16号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6 |
救灾救济 |
乡镇、开发区 |
审核转报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7 |
农村特殊慢性病申报审核 |
乡镇、开发区 |
审核转报 |
卢合〔2011〕1号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8 |
办理《残疾证》 |
乡镇、开发区 |
审核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9 |
残疾人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贴初审 |
乡镇、开发区 |
审核转报 |
卢残字〔2016〕5号文件精神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10 |
残疾人机动轮椅燃油补贴申报初审 |
乡镇、开发区 |
审核转报 |
秦残字〔2011〕8号文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11 |
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申报审核 |
乡镇、开发区 |
审核转报 |
卢政办发〔2016〕44号文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12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报审核 |
乡镇、开发区 |
审核转报 |
卢政办发〔2016〕44号文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13 |
残疾人扶贫贷款申报审核 |
乡镇、开发区 |
审核转报 |
《关于申请2016年度康复扶贫到户贷款贴息的通知》(卢残字(2016)1号)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14 |
残疾人就业扶贫项目申报审核 |
乡镇、开发区 |
审核转报 |
卢残字〔2015〕16号文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15 |
残疾人特困救助申报审核 |
乡镇、开发区 |
审核转报 |
残字〔2015〕15号文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16 |
残疾人托养服务申报审核 |
乡镇、开发区 |
审核转报 |
卢残字〔2015〕17号文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17 |
未就业证明 |
乡镇、开发区 |
资格证明 |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18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乡镇、开发区 |
审核转报 |
秦人社〔2012〕293号文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19 |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认定 |
乡镇、开发区 |
审核转报 |
冀财社154号文、秦人社362号文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20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 |
乡镇、开发区 |
审核转报 |
卢人社〔2016〕25号文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21 |
企业退休职工资格认证 |
乡镇、开发区 |
审核转报 |
劳社厅发〔2004〕8号文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22 |
核发第一个子女登记卡 |
乡镇、开发区 |
资格证明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23 |
核发第二个子女登记卡 |
乡镇、开发区 |
资格证明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24 |
核发独生子女光荣证 |
乡镇、开发区 |
资格证明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25 |
奖扶扶助申报审核 |
乡镇、开发区 |
审核转报 |
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26 |
特别扶助申报审核 |
乡镇、开发区 |
审核转报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27 |
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
乡镇、开发区 |
医疗卫生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28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
乡镇、开发区 |
资格证明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29 |
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
乡镇、开发区 |
审核转报 |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30 |
危房改造审批 |
乡镇、开发区 |
审核转报 |
省、市、县各年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
31 |
林木采伐许可证 |
乡镇、开发区 |
审核转报 |
《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 |
各相关所站 |
公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