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的有关要求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院〈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7﹞2号)精神,依据《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规定,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结合工作协同推进机制,现就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查核,提高工作质量。
根据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全区各事业单位在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前,要主动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查询拟任法定代表人是否在惩戒名单内,并填写《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情况反馈》表,连同其他登记材料一并报送举办单位进行审查,收到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核准通知后,10日内携带经过举办单位审查的全套纸质材料到区事业登记管理局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严格把关,履行审核责任。
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高度重视,通过多种方式督促指导下属事业单位依法、依规申请各类登记。严格审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材料,同时审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情况反馈》并签署审查意见(意见格式为“情况属实,同意申请。”)、负责人签字、日期并加盖举办单位公章。
三、协调推进,加强监督管理。
为确保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零差错”、“零失误”,各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把思想前移、工作前移,加强自查,把好质量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依法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监督和各类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工作。
附件:《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情况反馈》
唐山市开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