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与上级公布取...
发布时间: 2014-07-27 点击次数:?
抚政办【2014】95号
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与上级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南戴河旅游度假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各产业聚集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41号)及《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逐一进行研究、分析、审核,最终梳理出我县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事项共22项,接收下放项目共7项(详见附件),清理结果已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抚宁/依法行政专栏)和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的电子显示屏进行公告和宣传。
为搞好行政审批事项的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开展衔接工作。对于国家和省公布取消的审批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要求,对所行使的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凡已决定取消的项目一律停止实施,不得违法继续审批。不得以拆分、合并或重组等形式替代变相审批。要对原有行政审批目录进行相应增减,确保取消事项从目录中删除,接收下放事项增补到目录。要对衔接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违反规定继续审批、变相审批、滥用审批权等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部门要制定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并认真抓好实施。要及时主动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做好移交和衔接工作,防止管理脱节。对取消的事项,各部门要强化间接、动态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督。要按照管辖权限,将涉及取消、下放的事项在公示(开)栏、部门网站等载体上公布。
三、清理部门文件。取消、下放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部门按程序及时组织修改或废止,确保部门审批权责与国家、省、市要求一致。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一律取消。
四、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要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职权的监督制约,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水平。县审改办将协同相关部门对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要求落实到位。对不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取消衔接不到位、不及时,违规设置审批项目、滥用审批权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不认真衔接,造成应取消而未取消、应接收项目而接收的,要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1、衔接省政府2013年第三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衔接省政府2014年第一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7日
附件1: 衔接省政府2013年第三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18项,其中取消14项,接收下放4项) 一、我省衔接国务院取消下放项目 (一)衔接取消项目(共8项)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1 县文教体广新局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原县教育局 2 县国税局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中资源综合利用数据审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3 县国税局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4 县民政局 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5 县民政局 省属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6 县民政局 省属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7 县民政局 省属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8 县文教体广新局 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原县文化局 (二)我省接收国家下放项目(共1项) 原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下放后实施部门 财政部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县财政局 二、衔接省政府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录 (一)取消项目(共6项)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1 县级供销社、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盐的零售网点经营批准 《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92〕第75号公布,省政府令〔2007〕第4号修正) 2 地震台站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 改变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生态环境的批准 《河北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省政府令[1998]第7号公布,省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 县地震局 3 县文教体广新局 捐资人命名教育工程事项批准 《河北省捐资助学办法》(省政府令〔2004〕第1号) 原县教育局 4 水行政主管部门 抗旱工程设施占用审批 《河北省抗旱规定》(省政府令[2012]第一号公布,[2013]第2号修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侵占抗旱工程设施 5 县级水行政部门 在禁止开垦的坡耕地上种植农作物审批 《河北省大中型水电工程水木保持办法》(省政府令[1996]第175号公布,省政府令[2002]第16号修正) 6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利用水利工程排放污水的审批 《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7]第183号公布,省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 严禁利用水利工程排放污水 序号 原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下放后实施部门 备注 1 省环保厅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县环保局 2 省林业厅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 3 省林业厅 县(市、区)所属的国有林场林木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县林业局 附件2 衔接省政府2014年第一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11项,取消8项,接收下放3项) 一、我省衔接国务院取消项目 (一)衔接取消项目(共1项)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项目类别 备注 1 县文教体广新局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二、衔接省政府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录 (一)取消项目(共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项目类别 备注 1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无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第十七条;《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行政监管 取消年检,改为年度报告 2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设置审批 县卫生局 无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 非行政许可 3 区域性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设立审批 县卫生局 无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 非行政许可 4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县城乡建设局 无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第6条、第7条 行政许可 5 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批准 县城乡规划局 无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 非行政许可 6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县公安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颁布实施)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 7 合资船船员登陆证核发 县公安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项 行政许可 原由边防部门实施 (二)接收省政府下放项目(共3项) 序号 原实施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下放后实施部门 项目类别 备注 1 省教育厅 无 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冠名“河北”审批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十一条 县文教体文新局(原县教育局) 行政许可 需省人大修改条例 2 省林业厅 无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更批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四条 县林业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 省、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各级所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更的,分别由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 省卫生计生委 无 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 县卫生局 行政许可
(二)接收下放管理层级项目(共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