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与上级公布取...
发布时间: 2014-12-18 点击次数:?
抚政办【2014】124号
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与上级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
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南戴河旅游度假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各产业聚集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秦政办〔2014〕67号),逐一进行研究、分析、审核,最终梳理出县级应衔接的审批事项共35项(其中取消6项,接收29项),我县已对其中的18项进行了衔接,此次将衔接之前未衔接的17项审批事项(详见附件),清理结果将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抚宁/依法行政专栏)和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的电子显示屏进行公告和宣传。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秦政办〔2014〕67号)的要求,对原已承接的省政府下放的“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与国务院下放的“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合并为“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一项行政审批事项,由县级财政部门实施。
请相关部门按此通知要求及时进行衔接落实。
附件:
1、 衔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27号)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 衔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和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 秦皇岛市衔接后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8日
附件1 衔接省政府下放的审批事项(共11项) 序号 原实施 机关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类别 下放后 实施部门 备注 1 省发展 改革委 规划内的企业投资生物质发电项目核准(不含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行政 许可 项目所在设区市或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部分下放 2 省发展 改革委 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炭开发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行政 许可 项目所在设区市或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部分下放 3 省发展 改革委 企业投资地热能发电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行政 许可 项目所在设区市或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部分下放 4 省发展 改革委 企业投资扩建临时起降点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行政 许可 项目所在设区市或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部分下放 5 省发展 改革委 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行政 许可 项目所在设区市或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部分下放 6 省发展 改革委 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行政 许可 项目所在设区市或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部分下放 7 省发展 改革委 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行政 许可 项目所在设区市或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部分下放 8 省发展 改革委 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行政 许可 项目所在设区市或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部分下放 9 省发展 改革委 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行政 许可 项目所在设区市或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部分下放 10 省水产局 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行政 许可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 11 省水产局 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行政 许可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 附件2:
衔接省政府下放的审批事项(共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 设定依据 原审批 机关 备注 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 市、县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 省质监局
附件3: 我市衔接后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衔接市政府下放的审批事项(共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原审批 机关 备注 1 计划总投资300 万元以下单建式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新建、续建或改建审批 县、区人防办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国人防办字〔2007〕3号)第十二条第一项 省人防办 2 人民防空工程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县、区人防办 国家人防办、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1998〕21号)第二十八条 省人防办 3 省人防办审批的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单位审查意见备案 县、区人防办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国人防〔2007〕3号)第十二条第五项 省人防办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防主管部门向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县(市)人防主管部门向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4 省直管县和省定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应急行动预案备案 县、区人防办 《关于印发<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规定>的通知》(国家人防办〔2007〕5号)第二十八条《关于修订防空袭预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防字〔2006〕148 号)第二条 省人防办 县(市)人防主管部门向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省直管县(市)人防主管部门向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5 列为国家重点控制污染源的电力、钢铁、水泥、玻璃、焦化、医药、石化、造纸行业的企业以外的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 县、区环境保护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条,《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3〕154号) 省环保厅 列为国家重点控制污染源的电力、钢铁、水泥、玻璃、焦化、医药、石化、造纸行业的企业以外的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厅核发;省环境保护厅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外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核发
衔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27号)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衔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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