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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上级取消下放...

发布时间: 2015-03-1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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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政办发【201510


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上级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南戴河旅游度假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各产业聚集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秦政办发〔20158号),抚宁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市政府部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梳理,共梳理出应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4项,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11项,衔接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31项,衔接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14项(其中取消3项,接收下放11项),衔接市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3项。为确保将上级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国家和省、市公布取消的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要求,对所行使的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不得以拆分、合并或重组等形式替代变相审批。

二、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接收工作,并认真抓好实施。要及时主动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确保顺利完成接收工作。

三、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审批流程,做好涉及到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工作,不得成为审批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发放顺序的简单位移。

四、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相关部门一律停止受理相关事项,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五、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此次接收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衔接落实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并将方案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严格落实衔接的审批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要针对重要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附件  1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3、衔接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4、衔接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5、衔接秦皇岛市政府部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月18

 

附件1

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4项)

 

序号

国家

部门

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衔接部门

衔接取消项目名称

衔接项目类别

备注

1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县水务局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行政

许可

 

2

国家海洋局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行政

许可

2009年我省下放至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3

国家税务总局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

县国税局

县地税局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非行政许可

 

4

国家税务总局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84)《国 家 税 务 总 局、财 政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

县国税局

县地税局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非行政许可

 

 

附件2

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其他共同实

施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房地产经纪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

取消

2

注册税务师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

取消

3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质检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

取消

4

土地登记代理人

国土资源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

取消

5

矿产权评估师

国土资源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矿产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

取消

6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

商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70号)

取消

7

注册资产评估师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54号)

取消

8

企业法律顾问

国务院国资委

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26号)

取消

9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

取消

10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

水利部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5年第26号)

取消

11

品牌管理师

中国商业联合会

《品牌管理专业人员技术条件(SB/T10761-2012)》(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8号)

取消

 

附件3

衔接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31)

 

序号

国务院部门

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备注

1

教育部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审批权在省教育厅

2

国土资源部

煤炭开采审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矿业权审批

“矿业权审批”的一部分审批权在省国土资源厅

3

环境保护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4

交通运输部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审批权在交通运输部

5

交通运输部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审核、登记

审批权在省交通运输厅

6

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企业法人从事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审批权在省交通运输厅

7

交通运输部

港口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22

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经营许可

 

8

农业部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核

初审报国家部委审批事项

9

农业部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10

农业部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11

农业部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县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12

文化部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审批权在文化部

13

文化部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审批权在文化部

14

文化部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审批权在省文化厅

15

文化部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审批权在省文化厅

16

文化部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审批权在省文化厅

17

文化部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审批权在省文化厅

18

文化部

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审批权在省文化厅

19

文化部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审批权在省文化厅

20

文化部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21

文化部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22

文化部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23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24

国家工商总局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审批权在省工商局

25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省内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审批权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6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县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27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审批权在国家旅游局

28

国家旅游局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审批权在省旅游局

29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设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30

国家质检总局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

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31

国家质检总局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审批权在质检总局

附件4

衔接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14,其中取消3项、下放11)

一、 取消事项(共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共同审

批部门

设定依据

项目类别

备注

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校长核准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

行政许可

 

2

酒类零售许可

市、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

 

3

用水计划审核

县水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非行政许可

 

 

二、下放管理层级事项(共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后实施部门

项目类别

备注

1

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省农业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32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属地管理

2

省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产地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发布,国务院令1992年第98号修订)第七条、第十一条

部委规章: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1995年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第三条、第四条

市、县 (市、区)植物检疫机构

行政许可

授权实施

3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文化厅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41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4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文化厅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43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5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省地税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8817号发布,20061231日修订)第七条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49

市、县 (市、区)地税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

 

6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省地税局

省部门文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地税发 〔201284,2012121日起实施)

(市、区)地税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

 

7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省地税局

省部门文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地税发 〔201284,2012121日起实施)

(市、区)地税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

 

8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省地税局

省部门文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地税发 〔201284,2012121日起实施

(市、区)地税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

 

9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省地税局

省部门文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地税发 〔201284,2012121日起实施)

(市、区)地税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

 

10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

省地税局

省部门文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地税发 〔201284,2012121日起实施)

(市、区)地税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

 

11

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省地税局

部委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39)

省部门文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 〔201284,2012121日起实施)

(市、区)地税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

 

附件5

衔接秦皇岛市部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后

实施部门

项目类别

备注

1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审批

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6条、《水产苗种管理条例》第11条、12

县、区农业局

行政许可

 

2

职工正常退休、提前退休

市人社局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1

县、区人社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

 

3

民族成分认定

市民宗局

中央三部委《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

县、区民宗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

 

 

 

来源:抚宁县编办
责任编辑:抚宁县编办